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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双向扩张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渐成常态.既有的各种竞合理论不仅未充分满足民法学的体系要求,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竞合理论应区分构成论与效果论两个层面.竞合分为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保护义务两种基本类型.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应采新法条竞合说,即不再依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依规范目的为标准,决定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同时依循《民法通则》中的统一民事责任制度,解决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方式的竞合问题.在立法上,减少竞合是值得追求的,然而只有全面剥夺合同法的保护功能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合同法》第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不仅不能实现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立法目的,还会架空法律对某些类型侵权责任的利益配置,因此在解释论上应予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4):56-66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相似文献   

4.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等,决定了民事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无其独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单章规定的立法模式,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但侵权责任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取决于有可能导致法典体系冲突的某些技术障碍的克服.而现行侵权法理论的最大弊端,便在于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重新建立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体系,是解决有关体系冲突的唯一出路.现行侵权法草案将侵权行为尽可能类型化并予以列举规定的做法,不利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一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相似文献   

6.
美国著作权法ISP责任之演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美国判例法、制定法为线索,以代表性判例为依托,分析了ISP责任的立法和理论演变,讨论了代理侵权、辅助侵权责任和制定法对该责任的补充和细化问题。同时,分析了中国现行规范的不足,提出了借鉴美国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1):41-55
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时代,诸多法律规范尤其是侵权法规则需要修正甚至重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遇到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引入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则,而版权引诱侵权本身更非立法用语,但相关司法实践并没有止步,以至规则指向教唆、帮助侵权并将教唆、帮助两者混同,甚至出现跳过版权引诱侵权直接认定侵权的情况.对此,可以对比美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用,构建我国版权引诱侵权规范体系,即厘清版权引诱侵权规范要素,对版权引诱侵权予以定型化,重点突出故意意图,给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适用例外,区分引诱与帮助侵权,把版权引诱侵权从共同侵权中剥离出来,明确按份责任的法效果.  相似文献   

9.
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超越了宪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导致司法困难、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权力膨胀和部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后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特殊行业利用行政法规保护其不正当利益、旧的思维模式与理论误区以及立法和行政部门监督不力.需要对目前的状况进行反思,对规定具体侵权责任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或废除相关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绝对权 )时 ,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 ,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1.
朱艺浩 《法学杂志》2020,(3):132-140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是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与分配,也影响着受害人的侵权赔偿及法益保护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研究尚存在不足,至今没有较为完整与完善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与借鉴,国内现有法律及学说的分析与思考,结合时代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心理的发展情况,试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构造.  相似文献   

13.
刘宾 《法制与社会》2013,(8):265-266
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而引起的网络侵权责任概念、归责原则等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介绍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性基础问题和争议问题,借助现行立法规定,阐释其不足之处,进而针对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网络侵权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涉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5):135-151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18.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以来,以美国及欧盟为代表的最新立法与实践有力推动了整个侵权冲突法领域的革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对侵权责任体系做了改变.本文拟从实证角度,基于自2011年4月《法律适用法》施行以来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实践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侵权冲突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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