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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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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的特点。国有控股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利用控股权侵犯其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对其控股权的行使应予以规制。国有控股公司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垄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几年来探索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尝试。国有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行,对于有效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权职能的切实分离,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国有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致使各地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之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以控股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意大利、奥地利、新加坡等国家采取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即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基层企业之间,根据所管理资产的数额和分布设立若干国有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一般为企业法人,受政府部门委托经营受托范围内的国有产权。  相似文献   

5.
何鑫  秦昕 《法制与社会》2014,(6):131-132,140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类型,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处理贪污犯罪的重点、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核心概念"国有资产代表权"进行阐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要分析,明确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6.
胡改蓉 《法学》2014,(6):81-91
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部分私有化的模式,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兼具管理者与股东身份。为使这两种身份被有效"隔离",新加坡建立了以淡马锡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这一平台,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政联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该模式之精髓在于将政府定位为一个"无为而治"的投资者,不介入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促使其代表政府股东积极行使对政联公司的股东权益。为降低代理成本,新加坡政府通过严格的预算"硬约束"、总审计长的财务监督以及非本届政府执政期间公司"积累储备金"的保护来对国有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尽管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制度发展已非常成熟,但其依旧面临政治背景、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社会责任等因素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相似文献   

7.
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表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和高效运作国有资产的重要企业形式,但在其组建及运作中因缺乏立法的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加快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促使其规范组建,将有助于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9.
任晓 《行政法制》2006,(1):25-27,30
一、引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在这一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这一框架中各个环节的层层推进,正是体现了国有资产从政府控制到企业运作的步步转化,每推进一个环节,就越推进市场一步。其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因其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接口”而具有核心与枢纽的地位,相应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其上一层——级政府和下一层级——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受关注。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几乎不存在争议,学者们达成了普遍一致的认识,两者的关系为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关系。  相似文献   

10.
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特殊形态,是政府特设机构与国有企业的中介。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件和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上述企业负责人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或推荐的…  相似文献   

12.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3.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市场就开始渐渐的全面对国外资本开放。在激烈的竞争中,会出现很多纠纷,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那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将是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是探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的背景和构建。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立法目的、现有立法的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国外经验、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承载的特殊社会功能诸方面考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等国有控股公司应视为国有公司,从而参照国有公司的规定认定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  相似文献   

16.
控股公司即母公司,是指在被控股公司中享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被控股公司的公司,而被控股公司也即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公司。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企业以及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不断增多,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包括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子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子公司与外部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中,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等等。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关系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复…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4,26(4):92-95
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种属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在多数情况下,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如何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不同的看法,可能会对同一案件产生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不同认定。本文认为,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部资产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  相似文献   

18.
论国家所有权人与投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过程中,政府正在将其所有权人代表的职能与国有企业投资人的职能分开,设立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如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部分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授权部门等。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体系下的投资主体独立从事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新格局。要探讨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法律性质,必须弄清各投资主体的经济职能。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产生之后,国家所有权人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在法律上就成为两个主体,即行政法律主体和民事法律主体。这两个法律主体尽管在社会职能上是不同的,但两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应由民事法律关系来界定和规定  相似文献   

19.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如何定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0.
试论母子公司结构的法律关系张士元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之一,就是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形式来确认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投资者的相互关系。目前,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同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具备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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