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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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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由一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构成的,不但包括国家法,还包括日常生活规则等等行为规范,即认为法律是多元的;同时认为法律是在人们法律观念支配下实施的社会行为,即认为法律是行动中的法。本文试图以法律社会学派理论为指导,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过程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化现象实质。一、多元的法概念中国古代法观念包括“人情”、“天理”、“国法”三个部分。其中人情乃人之常情。天理乃“伦理纲常”。国法,即当权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在这三者中,以人情最重要,天理次之,国法排在最后。只有情理法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2.
本文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把对于法律的情理化或情理性理解作为古人对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的文化追寻,重点探讨了情理作为司法要求发轫于断狱,扩展于以情理去理解法律的依据、法律的精神,延伸于立法中贯彻情理要求及其内容,分化于对情理的理解发生分裂的传统中国整个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本文潜隐着把情理法作为整部法律史理解的意识,对古代讲究情理的传统在立法、司法上的主要表现作了尽可能详细的叙述,就其对现代法观念的影响也作了简单的概括。  相似文献   

3.
情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制相对欠发达、法治传统相对薄弱、民众法律信仰相对稀缺的社会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常发生。民众对一些简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表现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执行,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法律普遍服从性的贯彻受到严重挑战。本文通过对情理法的中国传统分析入手,从司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角度出发,论述情理法在中国适用的价值与限制尺度,探寻了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走出司法的尴尬。  相似文献   

4.
天理、国法、人情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非常受重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被充分考虑。在司法审判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协调,是所有司法官的一致追求,相关案例在历史中屡见不鲜,北宋曹彬为新妇缓刑一案就是典型代表。  相似文献   

5.
纵观历史,国法、天理与人情的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不仅制定法律“必协情理”,“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而且在法律的施行中要遵循“败法乱政不可,违情不可,力求情法两尽”的原则,所谓“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可见,“情法两尽”是中国传统法律施行追求的目标之一。...  相似文献   

6.
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7.
“情节”一词的汉语含义无非是指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这表明情节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故刑法中的情节就是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在刑法中规定情节不是中国的独创,如德国刑法典中就有多处“情节轻微”、“情节较为轻微”、“情形特别严重”之类的规定。日本刑法使用“情状”(情节)这一概括性概念泛指左右量刑判断的各种因素。例如日本刑法第25条有“根樵情节”及“尤其在情节上有应予同情、原谅的”之规定;第66茶有“犯罪情节值得同情、原谅的”之规定…  相似文献   

8.
以天理与人情为内容的情理观影响、规范着中国传统社会民事法律规则,确立了传统民事法律的最高要求与最低底线,其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基础,以公允、诚信、习俗原则为表现形态,贯穿于古代社会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既是古代封建官员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民事行为的准则,并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人情社会。在构建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传统的情理观,取其世俗化、民族化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合理因素,为制定融传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的中国民法典所用。  相似文献   

9.
吕丽  郭田田 《人民检察》2023,(14):65-69
仁恕司法是儒家所推崇的仁恕之道在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是中华法系悠久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特质,彰显了中国人积淀千年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仁恕司法以“德治”主张及“以民为本”思想为基础,通过诸如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原则与举措,把钦恤与哀矜精神全面融入司法环节。仁恕司法,并非曲法施仁、姑息宽纵,而是以中正用刑为准则,良吏司法为条件,无冤无怨与树德安民为目标,以期国法、天理、人情相契合,力图在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仁恕司法传统之中所蕴含的“爱民”“为民”之理念,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可以穿越古今,照进现实,为当下之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情理法”观念或思想贯串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代。近代沈家本、现代谢觉哉,各代表一大转捩点。处在中西、新旧两个转捩点上的沈家本,一方面努力寻找中西法律、法学之“形成基础”的差异性——经验与学理,俾其互补;另一方面更注意发掘中西法律、法学之“构成基础”的共同性——情理,使其互鉴;得出“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及“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的重要结论,并提出“融会贯通”中西的策略,形成了建基于传统并希图超越传统的新型“情理法”观。“情理法”是古代中国的法哲学问题。当今的我们,要促进这一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思想、理论得到拓展、升华,使其在全新的环境下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4):151-160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性命题,情理法的实质是一个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以《驳案新编》为切入点可以看到,传统司法者在情罪允协的司法追求下,通过多种司法技术的运用以实现判决合理性的建构。不同于情理法之情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情理法在运用这些司法技术建构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开放性具有普遍的法理意义。若以现代法学的眼光审视,这种开放性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值得借鉴的一面。通过个案分析可以看到,传统的情理法不仅在当下依然存在,并且经过转化后其依然能够为现代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2.
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是传统诉讼的价值选择,古人从"天理、国法、人情"这三者的关系中更好地把握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无讼"的诉讼理念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与"天理、国法、人情"相互交错,为建立一个理想的和谐世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讼"和传统诉讼中的情理因素的实质都是古人追求"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相似文献   

14.
在我们国家,传统法律文化有几大特征,其中之一是“天理”、“人情”和“国法”的三位一体,那是因为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历来都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这样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因为情、理、法三者之间的相互交融也同样是国人对法律的一般共识.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或“情”“理”“法”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和梳理,再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角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如何建构和谐社会的,从而启示我们对当下我国学界和谐社会的研究进行反思。这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情节显著轻微”是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对其正确认定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为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分则的所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  相似文献   

17.
王静 《法学论坛》2022,37(1):29-40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相似文献   

18.
案子是司法的载体,无案则无司法。案子使法律生动起来,案子于法就象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察法之精髓,也可窥法之不足;案子蕴涵法理、浸透人情。折射着社会。“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是《中国检察官》的宗旨。本刊特辟“案中法理”栏目,希望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解剖、分析、阐释、提炼,能够揭示案子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人情,同时也展示中国检察官客观、公正、平和、清廉、谦抑的品格。本期特刊登刘佑生同志撰写的“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一文,作为一个范例供大家参考,同时也希望广大检察官踊跃投稿,将你在办案中面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法理和情理的心灵感悟记录下来。  相似文献   

19.
陈会林 《北方法学》2011,5(2):119-127
"招夫养子"是从宋代即有文献记载的民间习俗,从有关"招夫养子"诉讼的批词和判词来看,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直接适用民间法,把民间习俗当作"法"来对待的。在古代中国,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是以"人情"为进路进入到以"天理—国法—人情"为总体适用规范的国家司法之中的。  相似文献   

20.
社会转型必然引起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运动。殷周之际的社会转型形成了道德人文法思想和礼乐刑政模式;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模式;唐宋之间的社会变动,没有改变法的统一性,但理学使法的统一理论达到了顶峰,实现了哲理、法理与情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贯通与融合。晚清社会转型,使传统中国法的统一性解体,同时开启了新的中国法的统一性运动。法的统一性在传统中国有其必然性和长期性,而且是统一在道德原理之上的,这对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仍有其价值。当代中国法正在道德与自由这两个基本原理的支配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向着新的统一性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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