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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易宪客在香港《信报》撰文指出,中国诚信法则之所以不彰,根源在于政府许多政策失信于民。先有政府官员没有信用,然后才有民众的造假做假。政府并非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有血有肉的人所组成。政府的失信问题就在于这些组成政府的人失信。目前官员们群起“攻博”的现象已渐渐蜕变成一种学术腐败,问题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一种腐败,而是把整个社会带向没有信用、失信的社会。这也正是中国市场经济诚信法则不能确立的根源之一。从官员“攻博”看社会诚信  相似文献   

2.
茆巍 《证据科学》2014,(2):234-245
在检验史上,清代首次全面要求州县及各负有初验职责的地方衙门配有仵作,并从待遇、考核、激励等一系列制度上作了规定。从史料来看,清代的仵作配备逐渐到位,但是素质离官方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其收入除工食银外,相当部分还来源于漏规。同时,因传统官僚体制的影响,虽服役公门,关系甚重,但因可能作弊,身处贱位,而时时需被官员防范。  相似文献   

3.
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建鹏 《法商研究》2005,22(3):137-142
在清代息讼传统下,许多官员认为,讼师的活动导致词讼大增,由此而来的大量积案令衙门承受了巨大压力,讼师的非法行为还会破坏族众与邻里间的关系,侵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讼师受到各级衙门的严厉规制。清代的词讼数量大增客观上虽与讼师参与诉讼活动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好讼地区经济生活复杂化与人口压力的增加。另外,大部分当事人未受过基本文化教育、不谙律例,而衙门又未能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也客观上增加了社会对讼师的需求。官方对讼师的规制促使讼师参与诉讼的行为向非法化转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讼师的官方规制并未完全收到实效。  相似文献   

4.
仵作这一角色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比较特殊。早期工作主要为往返于民间丧葬和衙门招募之间,检尸验伤逐渐成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责;直至清代,仵作才正式成为衙门的吏役。随着对法医学研究的深入,仵作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上个世纪法医学界试图重现中国法医学史,仵作在此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诸多学人从官方规制的角度构建并完善了法医学中的仵作话语结构,更是对仵作向近代法医的转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然囿于史料的缺失,完整的仵作研究情况仍不可尽知。本文拟对近年来一系列仵作研究成果进行综论,并提出推进仵作研究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5.
郑小悠 《河北法学》2015,33(2):60-68
清代政治,有"与胥吏共天下"的特点,其中权势最盛者,当推中央部吏。清代部吏已形成职业垄断,又利用行政程序,代"所学非所用"的官僚士大夫发布、执行政令。六部中以刑部专业化水准最高、政务最为繁冗,但刑部书吏恰恰地位最低,舞弊问题最少。盖因刑部在雍正以后调整了行政运作程序,又能调动司官的能动性,改变了部内官吏关系所致。  相似文献   

6.
赵炎 《政府法制》2013,(23):30-31
在古代中国,士大夫(官)的具体工作之一,就是帮皇帝制定法律、管理百姓;吏,则是官的协从及施政的助手.作为古代的小警察,如掾、尉、卒、捕快等等,均属吏的范畴.大家所熟悉的《包青天》里,南侠展昭就是吏,王朝、马汉等人也是吏. 让人无论如何也难以想象,这些身份低下的小警察,怎么敢去"修理"高官? 狱警"修理"纪委书记 汉武帝时,御史大夫韩安国不知何故犯了法,被关进监狱悔过,争取自新.御史大夫是个什么官?最高监察机构的头儿,在西汉属三公之一,如果当时官员分品轶的话,御史大夫肯定是一品.但偏有小警察不把他当盘菜,有个叫田甲的狱警就当面羞辱韩安国,原话不清楚,估计跟"人生就像打电话,不是你先挂,就是我先挂"差不多,讥笑人家韩安国先挂了.  相似文献   

7.
五代十国时,后蜀主孟昶对大臣们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小民易虐,上天难欺。”孟昶的这番话,多少体现了他的一点民本思想。北宋结束五代十国分裂局面后,还有点忧患意识的宋太宗赵光义把蜀后主孟昶的那几句话作为治吏的警言,刻成25块“戒石铭”,分置全国各府,作为地方官吏之戒。到了明清两朝,所有州县衙门的头门内,南道之上,都将这几句警言镌刻在石碑上,以此来提醒和诫勉这里面的为官者。“戒石铭”讲的是各级官员不能忘掉自已所享有的俸禄,都是来自于老百姓的血汗这一基本事实,如欺负老百姓,天理也难容你这样的官员。俸禄来自何处呢?用孟昶…  相似文献   

8.
行政征费不能适用支付令编辑同志:行政征费是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公路规费征稽部门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证收人征收行政费用的行政行为。由于采用行政手段证收被征收人拖欠的规费程序比较复杂,强制力和威慑力不够,不少征费机关便纷纷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发展成为一项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独特的历史条件。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的百姓习惯了人治而不是法治,他们惧怕上衙门、打官司,发生民事纠纷后往往是以说和方式解决。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民运动中就针对当时的社会背景、民众心理承受能力提出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评判乡村中之争执”,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进一步提出和推广的是“调解为主”的方针。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把民事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肯定下来。现在人们普遍…  相似文献   

10.
小女今年10岁,是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她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忽然问我如何打官司、打官司要找谁。原来,女儿上学的一条必经之路由于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现已被毁坏,路面几乎被建筑垃圾占满,雨天更是泥泞不堪。开发商的房子已经建成出售,但道路却仍未修复,女儿班级里的小学生们气愤至极,要筹钱上法院打官司但又不知道如何打。这一现象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普法工作已初见成效,小学生也懂得要依法打官司;二是我们的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小学生虽然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识,但法律知识还非常贫泛。 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  相似文献   

11.
陈令申 《政府法制》2014,(14):23-23
许多影视作品和小说针对“皇帝”这一人物的形象塑造极其丰富.我们经常看到的有康熙、乾隆微服私访民间,体察民情,惩恶扬善,其间也会因某事被地方恶吏抓进衙门,训斥杖责,最痛苦的是莫过于被关进大牢受刑罚之苦.其实这些都是作者捕风捉影的虚构,着实吸引人,混淆是非,毫无历史根据,以至于把看客们都给糊弄了.但是历史上还真有一位被杖责的皇帝,说出来也许你会觉得不可思议,这位皇帝就是五代时期后周的第二任皇帝柴荣.事实终归是事实,谁也无法改变.  相似文献   

12.
清代州县衙门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新宇 《研究生法学》2008,23(3):111-115
州县衙门为清代地方最低一级的行政组织,但州县直接担负着所辖地区的赋税征收、词讼受理和治安维系等一系列职能,因此其地位十分重要。清代名幕汪辉祖谓:“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州县衙门的内部组织及实际运行实为明清帝国的一个缩影。自20世纪初以来,研究清代州县衙门的著述已有不少,本文试作一简要概述。  相似文献   

13.
命案检验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命案检验不实问题一直缺乏整体性研究。通过研究实录、报刊、档案等史料可知,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可以分为仵作受贿误验或错验、官员干预或捏造、民众诬告三类情况。清代命案中出现检验不实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仵作和官员的能力、利益的驱使、官员的自保之策和传统观念都有可能会导致案卷所呈现的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清代为解决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做出了很多的尝试和努力。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反映了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制度与实践的摩擦碰撞,以及社会政治与生活的矛盾性与多样性。  相似文献   

14.
刘思达 《中国法律》2009,(4):4-7,58-62
在帝国时代的两千年里,并不存在任何被国家认可的正式法律职业,“全能型衙门”承担了包括司法在内的多数社会治理职能,唯一见诸史料的法律专业人员是被称为“刀笔吏”的幕僚和为百姓写讼词的讼师,但这些群体从未形成高度组织化并具备复杂专业技能的职业,反而因挑词架讼而常被人们讥为“讼棍”。  相似文献   

15.
清代山西河东地区围绕争夺水资源使用权而展开的水权诉讼时有发生。这些水案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的重大性、案情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等而成为麻烦案例。水案的处理过程,展现了清代地方司法的某些特征。从观念上来看,民众提起诉讼,可视为权利的一种追求与维护;对于将无讼奉为信条的地方官员来说,也不得不作出现实的回应。从制度上来看,调判结合、多级复审构成了清代司法在制度上的基本特征。调判结合加强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多级复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司法权威。从司法技术上来看,查明真相以及裁判依据上的情理法特征,表现出实用理性的精神。  相似文献   

16.
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相似文献   

17.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12,(4):815-834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18.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19.
从诉讼发展期的过程看,民事诉讼并不是必然要收费的,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所交纳的一种费用,我国学者将其定性为国家规费,这一定性的依据在于"受益者负担"理论。本文从诉讼产生的过程和经济学上对国家规费的性质,对诉讼收费的理由及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0.
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一直受到统治者的关注。统治者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以对其进行遏制,但乾隆年间的海昇杀妻案及其后续表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清朝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并未被充分贯彻落实。仵作的生计需要和对官员命令的妥协、官员们的谄媚迎逢且缺乏检验能力以及统治者的处理方式都使得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在终清一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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