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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2012年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很多改进,诸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始于侦查阶段;还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介入也有了法律基础。在肯定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的优化性修正体现了我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意义的基础上,也必须认识到侦查阶段的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依然存有很大限制,同时关于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权利救济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提供进一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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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缺失使得检察机关居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抗辩双方的三角结构失衡,但目前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还存在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告知程序、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审查律师意见程序、结果反馈程序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构建,并对检、警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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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对于审前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是最为彻底的,且持续的时间最长,使得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的介入成为必要。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为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仍存在操作性不强、权利救济不完善、检方应对程序不明确、律师介入后的实体权利未落实及法律援助范围有瑕疵等问题,很有必要构建听证式逮捕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以避免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虚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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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努力为未成年人织起“法律保护网”,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表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广东律师一直以来大力开展的一项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坚持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贡献专业力量,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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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监督》2006,(6):16-17
一、高度重视,完善机构,健全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非常重视青少年的维权工作。该院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和青少年维权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首先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同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表,建立了未成年涉案人员档案,新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以及未成年罪犯回访帮教表,并规范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从制度上为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调研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的办案工作走上规范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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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把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正式纳入诉讼程序中。该制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但不可否认,听取律师意见也增加了审查批辅工作的难度,在实践中,就该制度的建立仍不免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构想,以期能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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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加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另一方面,律师提前介入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对检察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还是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如何对待律师介入侦查起诉活动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一、自侦实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问团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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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和原则,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要求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审查逮捕阶段,坚持捕前评估,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要想做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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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指出深刻理解逮捕适用条件是做好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基础,准确把握"有逮捕必要"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做好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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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林州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的基本情况(一)调查主体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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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有着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从检察司法程序上、实体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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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无论是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实际中的工作规程都没有具体的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这种制度的缺失是一漏洞,在被害人的眼里,司法机关所做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每一件小事都是对其心灵创伤的巨大抚慰。在此,笔者就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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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