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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我国,平等权的司法保护经历了从“宪法平等”到“不受歧视”的路径转型,平等权终以不受歧视的姿态进入实质性的司法审查环节。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裁断争讼行为是否构成歧视主要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促发归类效果的区别对待行为、区别对待行为适用的归类事由是否为法律明确禁止、受到区别对待的当事人是否遭受相对不利的后果以及归类事由与不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等四个要素。在前述四要素成立之时,法院出于对干涉行政事务的谦抑、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真实职业资格的承认等,仍得认定争讼行为不构成歧视。  相似文献   

2.
就业歧视认定标准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就业歧视是我国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就业歧视问题,从认定方面作一些探讨,如什么是就业歧视,它的构成要件或者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以及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等。  相似文献   

3.
论禁止歧视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伟 《现代法学》2006,28(5):68-75
歧视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的、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对承认、享有和行使基本权利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的任何不合理的措施,即歧视的表现形式是在相同的情况下无合理理由而恣意取消或损害特定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权利的任何区分、排除或选择的措施。法律禁止歧视的目的是对少数群体或具备该群体特征的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实现法律的公正。禁止歧视与平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平等并不反对任何差别,但却反对没有合理依据的区别对待。如果差别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是为了实现合法目的,则不构成歧视而是法律许可的合理差别。  相似文献   

4.
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服务日益扩大,算法正以一种悄然又迅猛的方式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转之中。算法并不是客观的,它会以算法歧视的形式给传统的平等权保护带来危机,包括平等理念危机、歧视识别危机和平等权保护模式危机。危机的根源在于算法权力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准公权力”,使得传统的权力格局发生了权力主体去中心化、权力作用范围的延展化和权力互动的双向化之变迁;而算法设计的效率导向、作为算法运行基础的数据之偏差与算法黑箱造成的透明度缺失共同触发了算法歧视。为了应对平等权保护危机、破解算法歧视的谜题,从法律体系外部框架切入的大破大立研究与立基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精致作业同时进行,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自觉型发展以规制算法歧视、保障平等权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可通过建构人工智能学习权和借鉴美国平等权保护领域中的差别性影响标准以识别算法歧视,同时采用法律与代码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模式,把握平等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李丹 《当代法学》2023,(6):75-85
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确认算法责任承担者上存在结构性失位问题,由此导致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有效工具;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的举证能力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低下导致维权期望普遍落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传导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效果上。构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框架,应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具体场景,在算法的人为干预场景中坚持过错推定原则立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场景中提倡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标准要素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系与范围关系。同时,加强对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提升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制度性歧视是由于国家正式规则的认可或者公权力主体的推行,使一定社会群体持续遭受普遍的、规范化的不合理对待。制度性歧视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公权力主体实施的歧视、以制度形态存在的歧视以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与普通的歧视行为相比,制度性歧视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强制性、群体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制度性歧视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歧视,并且依据存在形态与行为性歧视相区别。它不仅包括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的歧视,还包括少数群体对多数群体的歧视。  相似文献   

7.
传统反歧视法判断一项"区别对待"行为是否构成"歧视",首先需要借助道德判断标准.如果"区别对待"是基于对他人人品、能力、生理等特点的错误判断,或出于不道德目的,以及会导致严重社会后果,将被道德观念认为是"歧视".此外,传统反歧视法还有特定的法律判断标准那些合乎道德准则,但却不成比例地伤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区别对待"被法律定为非法"间接歧视";相反,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优先提供受教育、就业等机会的"反向歧视"则被定为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平等一直为学者所关注,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乃历史的重大进步,但正面落实平等的"肯定性行动"却引起负面的后果:反向歧视以及保护性歧视。少数人保护性隔离的法律不仅引起社会的反感,也受到被保护者的批评。因此,特别立法不是主张平等保护的立法者一相情愿的行为,在宪法上正确理解平等原则与平等权、系统保护平等权的相关主体则是首要的,当然,平等是否真正实现还需要多方面综合评价以及回到实践进行检验。  相似文献   

9.
在宪法学上,判断区别待遇是否构成歧视,不仅应从宏观上考察区别对待的目的正当性、区别对待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正当联系以及手段的正当性,还应从微观上考虑区别对待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的性质与重要性、区别对待所限制的权益的性质、区别对待所依据的特征是否包含在宪法有关平等的规定之中、归类是否存在过多包含或过少包含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可采取"四阶段法"。据此可以认为,目前基于实现实质平等目的而制定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中存在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身份歧视以及宗教歧视,应予取消。为防范类似歧视现象的发生,限制公园或景区管理者的裁量权是关键。因此,应在立法上统一规定可以区别对待和禁止区别对待的情形,以及可以给予某类人群优惠的景区的数量等;应建立强制门票优惠政策拟定者公开说明理由的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事前对门票优惠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以及建立基于旅游者投诉而启动的门票优惠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支配企业从事价格歧视如果产生了排斥竞争的效果,可能会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首先须依据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定性,然后须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来对该行为的竞争损害与其可能产生的效率进行权衡,从而判明是否应予禁止,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针对各种具体歧视方式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这些研究是有效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6)所必需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姝 《当代法学》2011,(4):108-115
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有简单的立法框架,关于认定标准和界定规则等核心问题仍没有解决,受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影响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作法。遵循基本法理并以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为导向,提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标准,不采纳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类型划分,并将就业歧视限定在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的行为阶段,其法律关系清晰简单而便于操作实施,可以作为推进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   

12.
梅傲 《政治与法律》2024,(2):113-126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的算法歧视治理模式存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影响算法歧视治理实效。社会发展促进了伦理观念的革新,积极伦理观的树立可以为算法技术向善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算法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反歧视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纠正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方可在算法领域实现科技向善的伦理目标。  相似文献   

13.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欧盟“正当理由”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相关立法相当落后,学界对就业歧视界定规则的研究也不深入。歧视是对正义原则的违背,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欧盟将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正当理由”在歧视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就业歧视界定规则,可根据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两种情形区分就业中的区别对待现象,继而分别规定构成歧视的不同标准。  相似文献   

14.
算法内置性编码凝视、支撑算法运行的训练数据之偏差以及算法黑箱带来的程序透明度缺失是导致算法歧视的技术性原因,进而引致权利失衡,使权利成为缺损状态.为保障权利行使,本文认为应当确立算法公平理念,并明晰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技术环节,建立以权利失衡的矫正为中心的法律规制模式作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并从明确筛选训练数据的标准化制度、建立算法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的审查机制、完善算法问责机制三方面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15.
夏引业 《法制与社会》2012,(7):72-74,76
本文通过对两起类似案例的对比研究,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歧视,一要判断其否具有法律意义,二是该行为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否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反向歧视是对少部分人所采取的优遇措施,其潜在危害很大,必须予以规制.本文结合具体案情对反向歧视问题进行探讨,并力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内寻找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论人权公约中的禁止歧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歧视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反对歧视的斗争也是联合国人权活动的中心,人权法与人权理论必须认真对待歧视的问题。歧视的核心规定性是“不合理的和主观的区分”,在人权公约中,禁止歧视有双重属性,既是附属性的,又是独立的。禁止歧视的理论基础是平等,核心是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国家负有不歧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使人们免于歧视。  相似文献   

17.
城镇就业中的身长歧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人的身长在法律上属于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且不受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用人单位如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要求与劳动能力、专业技术和岗位职责无关的身长条件,在法律上构成“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的行为,且限制、剥夺、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禁止身长歧视是反歧视立法由传统的禁止针对人的固有特征的歧视,扩展到针对基于社会偏见的歧视,再到保护体现人格尊严的身长、长相歧视的最新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我国的教育、就业、公共福利领域中,歧视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在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可以有效遏制歧视的法律,这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反歧视便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而如何对是否是歧视的鉴别便是反歧视最首要的步骤。  相似文献   

19.
纠正歧视行动是企图消除现存的和继续存在的歧视、纠正过去存在的歧视带来的影响,并建立制度和程序防止将来再出现歧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加拿大纠正歧视行动的宪法制度规定在《加拿大人权宪章》的第15条第2款,它是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平等权条款的重要补充,加拿大纠正歧视行动的合法性认定需要把握几个重要因素。探讨分析加拿大的这一宪法制度能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的规范与保护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反歧视法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歧视”一词由于受到英文的影响 ,在汉语中含义并不确定 ,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中需要加以界定 ;对人加以“区别对待”的行为可由于三种原因而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行为建立在错误判断的基础之上 ;行为的目的不道德或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了从宏观上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平等而被法律规定为“歧视”。据此 ,四川省出台的“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规定是典型的“性别歧视” ,应当由法律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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