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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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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宋菲 《华中电力》2022,(1):62-77
在国家处于应急时期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出台司法政策已成为非常态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具有出台快速性、效力临时性、目的明确性、主体联动性和运行政治性特点,并通过“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裁判背景”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鉴于司法政策本身的定位不清,其对秩序的追求和紧急权行使与基本法治原则相抵牾,以及“成本—收益”理论阐释该时期政策与法律选择的非自主性,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在实现法治价值的同时也极易被不当运用,如直接将行政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为达成维稳目标致使司法政策“运动式”运行,政策的“短期化”削弱司法公信力,以及笼统地将司法政策用作裁判依据等。针对可能风险,我们应基于法律与社会的“诉求—回应”关系,厘清特殊时期司法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结合教义学体系明确司法政策运用的具体要求,借助案例指引作用阐释司法政策蕴含的裁判规则,以及通过法律论证增强援引秩序价值说理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相似文献   

4.
“司法公信力”要县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司法权受到广泛尊重和崇敬。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依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  相似文献   

5.
从陆而启所著的《意见裁判主义》一书的研究谱系和其可行性来看,"意见裁判主义"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首先法实证主义为"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背景,反过来"意见裁判主义"也可以看作是法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适用;而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推理的特质.其次,司法作为意见交流的平台既与法功能论视现代司法为重要的公共交往渠道的观点吻合,又是利益多元社会中司法判断获得正当性的一种方式.但"意见裁判主义"理论在保障辩护人的权利,达成多方合意的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方面还不明朗.  相似文献   

6.
沈洋 《中国审判》2021,(3):14-14
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否统一,决定了司法公信力能否垂范久远,也影响了司法的“稳预期”功能发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的具体行动,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树立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司法公信力总是以公正司法为最终依托。在追求公正司法的过程中,法院努力通过司法技术积极回应个案在法律层面的精确适用和在社会公正层面的公开说理,则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技术是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要件,通过司法技术建构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应对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和权威性式微的迫切需要,以促成社会在影响性司法个案当中达成司法共识,最终建构司法的公信力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8.
法律规范的局限、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的角色限制皆有可能导致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巩固已有的法治建设成果、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有必要通过应用法律方法、调解、明确立案范围以及增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途径,统一两种效果,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满足大众对司法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正所谓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裁判文书的信任度。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个大问题。司法公信力不仅体现在以事实为根据上,更体现在以法律为准绳中;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里,更体现在法官的言行中;不仅体现在法律效果上,更体现在社会效果上。一个良好的社会状态要看社会诚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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