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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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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4,(4):35-48
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必要形式和具体方法,其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确需改变按照既定规则的法律推理及论证结构是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用的条件,其旨在为疑难案件司法确立正当的裁判规范。司法裁决的抽象后果或称"规范性后果"是法律适用通过后果评价而为合理裁判的可依赖后果。既定法秩序内的根据是法律适用后果评价实质衡量中具有优先性的理由,而既定法秩序外的根据以其属性和功能对后果评价的实质衡量发挥着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   

3.
史青 《法制与社会》2014,(22):59-62
"安顺地戏案"并非常规案件,法官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才能选择可以适用的具体规范。对于这类案件,固守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容易得出武断的结论,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矛盾。本文在皮尔斯"实效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提出"实效主义裁判思维"的概念,并结合个案,论证了这种思维方式对于处理类似案件的合理性。为认识司法裁判的开放与封闭、合法与合情等法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4.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基础,而形式法治主义理念往往强调“法律效果至上”而忽视了其社会效果.作为传统中国重要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原情”,其对依法裁判当中“情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以积极回应社会对实质法治主义的相关诉求,建构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杜德利案说明,后果主义既作为一种评价行为正当性的道德推理模式,又作为评价裁判正当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在知识谱系上,后果主义作为一种决策方式来自于伦理学,根据行为结果评判行为的正当性,功利主义是其典型版本,因其理论局限而分化为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对于司法裁判而言,规则后果主义更具应用价值。作为裁判思维,后果主义根据裁判后果对裁判理由进行调整,追求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践合理性,其理论形态为法律实用主义的裁判哲学,其实践表征为结果导向的法律适用方法。后果主义审判出于对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的反思而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后果主义具有因“后果”之名而越法裁判的风险。为此,须对后果主义审判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控制。  相似文献   

7.
从陆而启所著的《意见裁判主义》一书的研究谱系和其可行性来看,"意见裁判主义"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首先法实证主义为"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背景,反过来"意见裁判主义"也可以看作是法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适用;而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推理的特质.其次,司法作为意见交流的平台既与法功能论视现代司法为重要的公共交往渠道的观点吻合,又是利益多元社会中司法判断获得正当性的一种方式.但"意见裁判主义"理论在保障辩护人的权利,达成多方合意的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方面还不明朗.  相似文献   

8.
彭中礼 《北方法学》2013,7(1):102-110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张晓萍、王国龙在《苏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撰文认为,今天时代要求我们捍卫严格法治主义,而严格法治主义要求司法对法律的适用必须以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为前提,这是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本质要求。司法裁判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既包括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解放,也包括对法律文本意义的  相似文献   

11.
死刑案件裁判中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心向 《中外法学》2012,(5):1021-1045
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的不可避免性。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逻辑推理,进入裁判规范范畴。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同时,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同时,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  相似文献   

12.
颜廷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31-140
为证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美国学界以往司法审查理论认为,代议制民主过程不可信任,必须由司法权对民主立法进行有效的宪法监督,以保障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桑斯坦则认为,民主过程固然不可信任,但由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最高法院应采取一种最低限度主义的裁决方法,一次一案式地裁决具体案件,避免原则性判决,将社会价值选择问题交由民意机关互动协商解决,以减少错误判决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同时培养民意机关的民主协商精神和公民的参政素质,塑造一个健康民主的社会.与其他司法审查理论相比,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更有效地论证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不过,这一理论本身也有其缺陷.  相似文献   

13.
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语),正义无疑是千百年来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然而,正义的实现,又是极为不容易的事情。在司法裁判领域,更是如此。因为,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在具体的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有太多的因素(社会偏见、认识能力、不当讯问、司法惯性,等等),都会导致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知活动与案件的事实真相发生背离。这样,司法裁判就会发生错误,最极端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放纵真凶";另一种是"冤枉无辜"。对于"放纵真凶",是否应当予以纠正,西方各法治国家的做法还有很大的不同;而对于"冤枉无辜",西方各法治国  相似文献   

14.
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案不同判"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造成司法不统一。这一现象具有法律形式、司法程序及组织、裁判主体等方面的形成原因。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关键在于对"同案"的识别和判断。这既要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又取材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形成判别的对象,继而进行差异性与相似性的权衡。若为"同案",则须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从而在该法律问题点上形成"同判";若为"不同案",则无须同判。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论纠纷解决、多边认同与司法积极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解决需借入积极的司法,表现为法院的权力不仅依靠作出裁决和法律解释,亦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对解释和裁决的服从。法官在裁判过程的内外都应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谨慎地作出选择。但是,法院的裁决需要从总体上权衡多阶层之间的不同利益得失,而不是只关注几个主要阶层的评估,即积极的司法需要实现"多边认同",从而建立一种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这一结论能够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此外,司法积极主义下的纠纷解决出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共事件应对机制的引入两个新动向,仍有赖于运作机制设计上的一种复眼式结构或者动态观察。  相似文献   

17.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10,28(1):31-39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18.
劳动者集体行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罢工行为是有效的。308件罢工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并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种裁判尺度。统计分析显示,本身违法原则在法院判决中居于主导地位,显示出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具有"形式法治"倾向,而隐藏在这种司法逻辑背后的则是法院自身的角色尴尬。  相似文献   

19.
法律规范的局限、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的角色限制皆有可能导致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巩固已有的法治建设成果、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有必要通过应用法律方法、调解、明确立案范围以及增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途径,统一两种效果,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满足大众对司法的需求。  相似文献   

20.
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14,(6):21-31
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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