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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9 毫秒
1.
和其他仲裁形式一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管辖权也必须建立在双方协议仲裁的基础上。东道国和投资者同意仲裁是建立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要件。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协议、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国际协定表示其对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本文试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对提交仲裁的同意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同意的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3.
在近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被反复提及,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保护问题事关外围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切实利益.结合投资条约仲裁案例,首先考察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与含义,在此基础上阐述投资者合理期待产生的根据,最后重点就该原则适用的限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证券行业仲裁制度的成功。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是美国证券仲裁机构的中坚力量。美国的证券行业仲裁制度之所以被广大投资者认可而大获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证券业自律组织严格的自律监管和仲裁规则的完善、统一所形成的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设计出一套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行业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5.
各类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加,但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不愿意受理相关诉讼,通过仲裁解决金融交易纠纷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选择。本文分析了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揭示了两国司法不愿受理证券纠纷的消极态度;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的证券仲裁实践,包括美国法院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上逐渐宽松的趋势,美国金融监管局的仲裁、仲裁裁决书吸引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优势所在(文后附有美国金融监管局的一份仲裁裁决书以供参考)。本文最后指出,在法院普遍不愿受理金融纠纷的情况下,正是中国大力发展金融仲裁业的大好时机。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7.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有关规定,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与基金有关的信息.通过基金信息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强,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价值判断,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决定了基金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及时、真实.一旦违背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些原则,基金投资者不仅不能改善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甚至会因为虚假、片面、滞后的信息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9.
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我国目前通过司法救济不仅尚不完全且困难重重,而快捷便利的仲裁在这方面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从证券仲裁的价值理念,还是国外的仲裁实践抑或我国的立法状况,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应当不存在障碍。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敢为人先,率先制定自己的证券仲裁规则,尽早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纳入到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10.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1.
结合ICSID仲裁案例,分析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中的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三要素: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产生基础,投资者期待的合理性,投资者利益受损。明确仲裁庭适用该原则的要素、限制,进一步规范该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袁康 《中国法学》2023,(3):203-224
现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公共性及其保护投资者的立场,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先行赔付主体出资赔付投资者,有助于激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和效用,同时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可持续。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构建,需要兼顾基金规模维持和投资者公平受偿,在赔付程序、资金来源、赔付标准以及追偿机制上与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应有所区别。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与先行赔付制度有效衔接,并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赔付资金管理机制、赔付标准和追偿保障机制进行系统性重构,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机协调和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13.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中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类。由于其所特有的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备受投资者青睐。   在基金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本质上…  相似文献   

15.
张光 《法律科学》2011,(1):109-114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钟明  徐俊 《人民司法》2023,(5):107-111
<正>【裁判要旨】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相似文献   

18.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和谐--以"劳动仲裁时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尚元 《法学家》2005,(5):27-31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使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词.  相似文献   

19.
洪艳蓉 《河北法学》2007,25(3):89-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有风险补偿、危机处置和危机预防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公共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但基金本身也存在负面影响,可能减损其效用.海外基金重在发挥功能,克服弊端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设计,可以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处理上述难题提供管理、运用和监督等方面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0.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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