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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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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2.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1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究竟什么情况构成抵触,什么情况不算抵触,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课题。所谓抵触,指的是不相一致,或者说是互相矛盾。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这样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偏要反其道而行之,作出那样的规  相似文献   

3.
“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不抵触”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正确理解他的内涵,对搞…  相似文献   

4.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已有规范或表达,地方性法规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只能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表述的范围内做相应的具体规定。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没有规范或表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相违背。在此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一、现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况与一些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由它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具有最大的权威性,也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法规备案审查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督方式。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包含着违宪性审查和违法性审查两个层次的内容,其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虽然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项职权,但有关法规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多年来一直缺乏法律规定。到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对法规备案  相似文献   

6.
徐平 《人民政坛》2012,(6):43-43
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正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再次重申"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改变了以往大会立法过少的状况,把大会立法问题又一次提上了省级地方人大的议事日程,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从实践与理论结合的高度加以总结和研究。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相似文献   

8.
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带后,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把各种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不少人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有的甚至认为法制是框框,是束缚,没有法律才能解放思想,才能发扬"敢闯、敢冒、敢试"的精神。二是有"怕、等、问"的思想。"怕",就是怕犯"相抵触"的错误。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什么叫"不相抵触"?宪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加以阐明,操作起来感到难度较大。"等",就是要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制定出经济方面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再来制定实施细则;有的主张全国人大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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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不抵触的准则 "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地方立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地方立法最重要的特点。1、正确理解"不抵触"。"不抵触"对地方立法的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11.
欧修权 《人大研究》2006,(12):30-33
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使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两个问题,即如何保持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40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有的…  相似文献   

12.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此可见,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分为实施性(执行性)和创制性两类。无论是实施性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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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14.
写在前面的话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此,掀开了地方立法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5.
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范围界限。设定立法权限是《立法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用了3个条款分别就哪些“事项”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采取了列举式,列举了10项属于专属立法权,即只能制定为法律的事项。第56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主要为“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具体列出的事项共有18项,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列举式。第64条规定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则不同于列举式,而是较为原则地归纳为三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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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是指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 ,占的比重较大 ,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本文拟结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做一些分析。  一、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这是典型的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截至 2 0 0 3年底 ,我国现行法律有 18部明确规定省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办法。其中大多数规定 ,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城市规划法》《人民…  相似文献   

17.
《辽宁人大》2010,(9):28-28
宪法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 错误。宪法并未赋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宪法只赋予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18.
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以“与法律相抵触”为由,宣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实行的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相似文献   

20.
关于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了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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