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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36-41
传销本身是一种正当的交易行为,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很容易被不法商人利用来作为诈财的工具。各国都针对非法传销的危害对其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两个阶段。由于传销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但我国对禁止传销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和健全与打击传销有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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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即使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不能据此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断时需谨慎考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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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其与合法的直销经营行为之间存在较多类似表象,导致普通民众将非法传销误认为直销经营而遭受损失。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传销罪,为今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就如何区分非法传销行为和直销经营活动,以及适用最新的刑法规定打击传销行为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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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传销具有严重的扩散性。我国早期对传销活动的管理经历了行政化至刑事化处罚的过程。但在将传销活动在刑法中单独立法后,仍有法律层面的不足。对传销活动进行规制属于刑法泛化的一种表现,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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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名的经济诈骗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规定的要件内容和所处位置恰当,但最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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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的回潮和蔓延,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传销头目以欺骗和暴力为手段,对受骗人员进行强制“洗脑”,传销活动已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体系的非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传销屡禁不绝有其比较深刻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原因。为此,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必须做到: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立法;健全机构打击传销机构;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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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该修正案第四条新增对传销犯罪的规定,这对打击传销犯罪和规范我国直销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传销和直销概念进行辨析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发展和修正案中规定的传销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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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传销犯罪中,我国对于传销犯罪的一般参加者,在法律上只能比照《行政处罚法》或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类似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采取训诫教育、遣送回原籍的治安管理措施,工商部门也只能是进行行政罚款。这些防控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和处罚的效果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有效的防控传销犯罪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防控犯罪的问题,它更多的涉及到制度法规的制定和社会管理的完善。采取以立法为先导,以社会舆论、社区管理、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为辅助手段的防控措施,可以更加有效地揭制传销流毒的蔓延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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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国家通过制定法律逐步规范我国的直销行业,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审判结果难产中的太平洋直购网案件的分析,以期待更深入理解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同时总结现代网络传销的特征,并对未来我国直销业的发展表达期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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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从事传销的姬鹏飞半年内不计血本让自己和亲朋好友在“人头”传销中损失70多万元,使他得以升任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在成为千万富翁的诱惑下,姬鹏飞继续大肆拉“人头”传销。过去打击传销过程中,工商部门没有对传销者采取强制管制的权力,公安部门又无处罚传销者的法律依据,造成传销组织恶性泛滥。今年2月28日,我国施行刑法修正案的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彻底粉碎了姬鹏飞的百万富翁梦想,他也因此成为首个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拘捕的传销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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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销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层次传销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单文华传销的实质是通过人际传播与人际网络来达到销售的目的。具体来说,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的、独立的传销员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可将货品销售出去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传销员,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并通过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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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销的法律问题与对象单文华多层次传销(简称“传销”,英文为“Multi-LevelMarketing”)是源自本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的一种营销方式,属于广义的直销(英文为“DirectSelling”,或称“无店铺销售─Non-StoreMark...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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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非法传销处罚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直销萌芽于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在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的经营方式的新型经营模式,直销通过其充满活力和生气的销售方式迅速开辟出大量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但是伴随着直销业的产生,传销活动也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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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