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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当前逮捕措施在适用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落实,逮捕条件掌握得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也存在着公安机关撤销和变更逮捕措施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制度以及逮捕的执行制度。 关键词:逮捕措施 适用 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2.
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在多处作了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受委托为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受委托为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非常少见。从另一个方面说,参与诉讼的律师对“羁押”对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3.
给“错捕”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和“错一全盘皆输,宁漏勿错”的倾向,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给错捕以准确定位。一、“错捕”的认定依据及概念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O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批捕权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也是检察权制衡侦查权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批捕后随意变更(本文中的"变更"均包括"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况屡有发生,且在变更逮捕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变更逮捕措施随意、变更逮捕时违反法定通知程序等。鉴于此,有必要将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纳入程序正当化的视野进行审视,增设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报批程序,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同时应探索建立"通知被害人"制度,保障被害人在变更逮捕措施程序中的参与权。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73条第4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至第128条,对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做了规定,但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制度没有涉及,从保护人权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层面来说,我国的指定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启动、审查范围等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6.
初查或立案审查的概念表述是不准确的,在立案前审查阶段,原则上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例外。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应包括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要尊重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不应完全排斥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权,应确立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的架构。对管辖有争议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受理,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查封与扣押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应明确规定查封的主体、对象、方法。应进一步扩大扣押适用的情形范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主动交出的,或者证人提供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对扣押物的保管。对于在侦查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侦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中止侦查。我国不宜设立疑案撤销制度,不能将疑案撤销作为侦查终结的一种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时漏罪进行追诉,是一个新的完整的诉讼过程。那么在侦查过程中,案件达到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对在押犯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8.
预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97年公安部决定实行侦审合一以后,少数公安机关仍然坚持侦审分离,有些公安机关恢复或正在恢复独立的预审机构,<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再次修改,应将预审制度保留,并进一步强化预审的职能.  相似文献   

9.
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否有权撤销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吉公传发〖2002〗4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据此,督察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下发《公安督察决定书》执行。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督…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70条也相应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法律解释规则为路径对《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款含混不清的语词进行了解释。从最恰当的意义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款中"由人民法院裁定"应该指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决定或者裁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起自诉。该规定表明,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笔者在此将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总和为“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的双重意图:一是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二是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然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其…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 4 5条规定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 70条也相应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在部分经典教科书中 ,这一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重大成果之一 ,其结果是…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重新规定了内部审批文书一律使用<呈请报告书>格式.由于内部审批文书种类繁多,各文书因呈请审批的内容不同而制作方法也不同,不可能用<呈请报告书>格式强求一致,但可以分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和针对办案采取侦查措施的两类.  相似文献   

15.
监狱在押罪犯权利的程序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订监狱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对罪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具体适用的形式、条件,可参照<行政处罚法>,用相应的法条予以明确规定.监狱在具体适用监狱法第58条时,可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章的相关规定,使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罪犯的权利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  相似文献   

16.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超期拘留,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案件要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其前提条件是依法撤销案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原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缺位,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引起的国家赔偿和检察机关赔偿监督造成很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违法追缴赃款赃物及退赃的现象源于对赃款、赃物的曲解,源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职权不够清楚,另外,还源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不足以及公安民警的一些错误的传统思维和办案习惯.杜绝公安机关执法中的违法现象,有多种积极的措施,即应努力转变观念,弥补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等.  相似文献   

18.
预审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明确了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但由于诉讼模式、侦查模式的缺陷,预审制度的价值实现受到很大限制,在我国的"行政治罪"侦查模式之下侦审分设和侦审合并并无太大的差异,要实现以预审制度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必须改变我国的侦查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后的三日”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拘留后”:一是如何计算“日”。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所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存在着方向的偏差和内容的缺陷,人权保障理念不足,人权保障对象狭隘,忽视诉讼权利,没有体现出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必须以人权保障为重点,反思该条立法,重新定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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