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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是处理案件的"过滤器"和"减压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民事审前程序的运行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因为附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存在着诸如:法官全程主导,当事人被动接受;诉答制度规定不完备,没有起到固定争点的作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该从建立审前法官制度和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审前调解程序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3.
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反思与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的设计思想与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质却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必须遵守程序公开、制作笔录、法定听审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却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当事人自愿、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请求权为导向并以适用法律为己任的审理法官,得否从事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行为?在我国启动调审分离改革之际,再次反思与重构"审判与调解的关系",成为重要的议题。鉴于调解仅以"实现持续法和平"和"快速彻底解决潜在所有纠纷"为目的,因此其并不属于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的审判活动,其也绝非审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仅为审判提供补充而已。换言之,如果我国法院未来设立调解法官专司调解,这也仅意味着法院在履行照管当事人的义务,而非履行审判职能。  相似文献   

4.
诉讼调解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加强民事调解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是:调解率发展不平衡,呈现局部上升、整体下降的现象;尝试了庭前调解、民事简易法庭、积极指导人民调解、适当扩大调解主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程序告知书》、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些局部效果,但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民事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在于:“事清责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调解难度加大;当事人主观上对调解的排斥使调解空间变小;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结构导致法院调解能力不足;对法官中立地位的过分强调,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针对上述制约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因,笔者建议:通过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和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确立调解的当事人主义定位;强化、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技巧;建立合理考核标准,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借鉴国外调解制度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诉讼调解中法律操作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由于调解制度法律规范不完善,调审不分,程序随意等弊端而倍受争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院的形象,事关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无疑在审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被称为文书的灵魂,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两者的逻辑联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也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民事  相似文献   

8.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9.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性和基础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有很多讨论,却很少有人论及该项制度在法官职业思维的内心确认中是如何运行的这一本质问题。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实证研究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从法官裁判的内心推演更微观地再现诉讼调解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法院调解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发展,时至今日再次受到了司法政策的强调和实践的重视。在法院系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得以贯彻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一水之隔的日本,与我国有着相同的重视调解的传统,日本法上也很早就有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即由于法官的  相似文献   

11.
一、民事调解案件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但当前民事调解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现行调解制度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二是对自愿、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严格的界定。而由于这种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的缺失,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反悔,从而不断申诉的现象常常发生。  相似文献   

12.
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权限分配是民事程序设计与比较法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这主要体现在民事程序的结构设计上。根据各国民事诉讼结构的不同,可将全球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分为三类: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罗马式审理模式、美国的Trial审理模式以及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很好地诠释了诉讼集中主义,并将"法官对诉讼进行实质指挥"与"在一个期日集中进行辩论与证据调查"结合在一起,从而具备了快捷、高效与高质的优点。这种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范围内凸显了法官的主动角色和法官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协助责任;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全面积极主动地行使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避免了突袭裁判,提高了判决的正确性以及程序效率,并最终促使诉讼尽可能在一个审级结束。从这一意义上看,德国民事程序并不像英美法系学者认为的那样具备"繁文缛节和等级森严"等特点,相反,德国民事诉讼作为自由与高效诉讼文化的产物已成为"对话诉讼"的典范,从而代表着现代诉讼的潮流。  相似文献   

13.
调审角色分离——关于构建调解制度的第三条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森波 《行政与法》2009,(6):96-100
调解不具有审判职能,是法官介入的但无需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的活动.法官的作用在于中介沟通并最终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现行的调解制度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和意愿,且法官具有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从而导致法官具备"玩调解于股掌"的机会和条件.因此,调解制度重构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法官角色转换,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14.
裁判释法是彰扬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司法活动具有自制功能。全面发挥法官的裁判释法作用,才能使司法公正能够为公众所看见并接受。裁判释法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公开,合法,客观,具体,简明,即时,准确。为保证释法的质量与效果,必须提高法官的释法能力的提高,对裁判释法进行制度性探索,完善配套制度,提供系统化的支持。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审合一、律师参与有限、当事人不出庭等方面问题,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审前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设立专门调解法官,加强律师功能,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并确定审前调解时限为1个月,裁判程序中不予调解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荣学磊  余艺 《法学》2012,(2):148-154
关于司法的诸多抱怨似乎都在暗示法官权力恣意与裁判不公的莫大关联。法官群体的公正意愿并不缺乏,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并非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制度设计与司法国情的背离也仅是裁判偏离公正的表面原因。我国民事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资源与公正的关系过度紧张。就民事诉讼改革而言,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避免"职权主义"回潮,减少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反复,应当成为改革的基本理性和方向。  相似文献   

17.
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调解与判决是我国当前民事审判中两种主要的结案方式,其中孰优孰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论,尚无定论。本文拟从寻求正义与和谐之间的衡平为视角,对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办案方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一步厘清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完善调判结合办案方式的具体构想,以期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目标。  相似文献   

18.
法院新闻     
《中国审判》2012,(10):6
明水法院巡回办案进农家就地调解化纠纷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际,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多渠道方便广大群众诉讼,推出巡回办案进农家,就地调解化纠纷的法律服务新举措。近日,巡回法庭在受理了村民林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后,在农家庭院就地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法官们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  相似文献   

19.
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演进到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到现代更发展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共同讨论交流。法官释明权对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合议调解虽作为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得到确立,但由于其与诉讼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离,陷于虽立难行的困境之中,急需完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尚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的诉讼法律框架,以监督作为合议调解的职能定位,设立专门合议调解庭,以当事人意愿真实性、法官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合法性、案件关联性为合议审查事项,并铺之以程序的重新架构,形成合议调解对独任制调解的有效制约,建立和完善起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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