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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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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征 《法制与社会》2010,(12):61-62
罗纳德·奥普斯欲借父之手杀害其母,反将恰巧跳楼自杀的本人杀死的美国奇案曾震惊世界,罗纳德·奥普斯最终被认定为自杀。若将案件置于中国法律制度下重新审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跳楼行为构成自杀既遂,其“借枪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本文认为分析他杀故意下的自杀行为的性质,关键是判断行为人行为的个数,进而把他杀故意下的自杀行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也是类型化不足的典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在于其过于简单的罪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状与刑罚不匹配以及立法模式零乱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造成的量刑基准混乱的现实,严重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杀人行为类型化既有其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4.
《法庭内外》2013,(7):F0002-F0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据悉,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案例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关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以及本罪和他罪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情理与法的大决斗——介绍国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金子桐所谓“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生存无望,在濒临死亡之前,为解脱难以忍受之病痛而萌自杀之决意,而又缺自杀之能力或勇气,乃嘱托他人帮助杀害自己,以达其自杀之目的的行为。就其获得的他人帮助自杀之行为而言...  相似文献   

6.
伦敦奥运会上,因为羽毛球女双小组赛中消极比赛,包括中国选手于洋、王晓理在内的四对组合被取消了比赛资格。IOC副总裁、曾经担任过世界羽联主席的克雷格·雷迪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他说:“体育就是竞争、如果你失去了求胜心,那这一切都变得没有意义、绝不能允许运动员在这样的比赛中出现如此恶劣的行为。所以他们这个决定很好。”媒体相关评论也认为:如此极端的“自杀”行为,是故意规避竞技比赛的游戏规则,戏弄了买票到场期待看到世界一流水平的现场观众。  相似文献   

7.
自杀,是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8.
论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增加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时,正确理解其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及“增加赔偿”等术语至关重要。“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消费者”应限定为生活消费,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非“为生活需要”的,应认定其为生活消费者。该条中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用语含糊,应增加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瓷”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瓷”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瓷”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瓷”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相似文献   

10.
夏朗 《政治与法律》2023,(11):115-131
以违法性认识为核心的严格故意说与刑事政策之间的确存在对立冲突,但这是表象主义本身的内在缺陷所导致的,并不是严格故意说的“过错”。“未必的违法性认识”通过放宽“有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条件,扩张了严格故意说语境下故意的成立范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该说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对立,但由于其仍是基于表象主义的立场,终究难以彻底化解“对立”。应以意思主义解构严格故意说:故意责任非难的是“法敌对”或“法漠视”的违法性意志,违法性的认识程度、法咨询义务的履行程度以及期待可能性均是违法性意志的判定资料。在违法性确信、违法性高度怀疑、未合理履行法咨询义务或者可期待暂缓违法性存疑行为却没有暂缓等场合,可认定为具有违法性意志。如此,严格故意说被指责“鼓励法盲”“不当优待常习犯”以及“难以处罚确信犯”等与刑事政策相互对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1.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13.
常盼 《法制与社会》2015,(9):260-261
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闻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一、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认识因素 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的故意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只有上述两个方面同时具备,犯罪故意才能得以认定。  相似文献   

15.
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16.
朱琳 《法学论坛》2006,21(1):126-138
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规定“无实行重罪或轻罪之故意,即无重罪或轻罪”,从而首次将故意提升到总则的高度,并确定了以惩罚故意为原则,惩罚过失为例外的政策。本文从故意在法国的“行为-行为人”二元论体系中的位置入手,分析了故意的内容、类别及犯罪的特殊样态中的故意,展现出法国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的犯罪故意理论,并在结论中指出法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相似文献   

18.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免责条款,如某些商店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柜台上醒目地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银行付款柜台前写着“点清钱款,离柜后概不负责”,保险合同中的“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者,保险人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所有这些条款都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合  相似文献   

19.
案例一:牛某当众问刘某“你说咱俩有没有关系?”主观上是为了澄清自己,要求刘对证,不具有侮辱的故意。牛某说“你老婆那样,给我也不要”时,刘某尚未到场,并不造成对刘的心理伤害。而侮辱罪是指故意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牛某既无侮辱刘某的故意,亦无侮辱刘某的行为,故不构成侮辱罪。至于刘某自杀身死,是因为丈夫当众骂她作风不正,事后又受公婆指责,感到丈夫不肯谅解自己,生活无望,产生轻生的念头,绝望而死。案例二: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20.
刘岷 《政府法制》2009,(18):47-47
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和一般交通事故确有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加以区分。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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