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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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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27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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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禁止泄露委托人信息、未经委托骚扰他人等20种房地产经纪行业违规行为。麦田房产敢“顶风作案”,背后隐藏着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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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禁止泄露委托人信息、未经委托骚扰他人等20种房地产经纪行业违规行为。麦田房产敢"顶风作案",背后隐藏着什么?明明没有卖房、出租房屋的打算,可一直不断接到房产中介人员的电话,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013年8月,《法人》杂志发表文章《麦田房产内享客户信息数月打上千骚扰电话》,曝光了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麦田房产")电话营销被指骚扰客户,引起强烈反响。9月15日,受害者李先生告诉《法人》记者,麦田房产故伎重演,一如既往的给自己打电话,有时候还会发短信,询问房屋租售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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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已逾一年,房屋局已发出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合共1704个,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合共5175个。房屋局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持续加大对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监察工作;并在今年7月起,房屋局会展开新一轮的全面巡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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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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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明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谨对此进行探析,以抛砖引玉。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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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在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保函约定的单据时,保证人不得援引基础交易项下的任何抗辩即须向债权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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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商业银行为扩张房贷业务规模向房贷中介支付返点费用以获取相关客户资源,实质系商业银行与房贷中介以合作之名对购房客户选择贷款银行的权利进行交易,在房贷市场竞争激烈时,将引发房贷业务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抬高银行经营成本,损害消费者和银行利益。因此,相关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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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地产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不少业主选择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并签署托管协议,从而节省时间、获取利润。但在托管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为获取更多利润,会存在一些合同违约的行为,从而对业主的权益造成侵害。房屋出租人还需慎重选择中介机构的托管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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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所附买卖协议是否意味着居间成功,居间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居间人因其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系司法审判的疑难问题。笔者从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明确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即使该协议并非政府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亦表明居间人居间已然成功;居间格式条款并非属于法定无效的范畴,应为有效,但居间人是否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尚需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跳单而定;如若居间人因其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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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回购中的委托理财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资金或国债委托他人管理或委托他人进行回购以获取收益的行为。以国债回购方式进行委托理财曾经是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之一,其操作方式一般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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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托和居间合同是相类似的合同,关系交叉、紧密相联,但它们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文试就它们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作些论述,并以此求教于同仁。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它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古巴比仑的汉漠拉比法典对委任合同已有专门规定。古罗马的帝政时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因交换的需要,于是发生了委任及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委任契约以无偿为原则。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以无偿为原则,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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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24-26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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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近3年二审审结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房屋居间合同纠纷集中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房地产中介机构认为居间服务完成向买房人起诉索要中介费;二是买房人认为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居间服务义务起诉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中介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的4类不规范行为是上述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和卖房人应当引以为戒。为促成交易隐瞒信息或虚假承诺案例一:贷款比例超上限,合同条款藏玄机。甲公司与蒋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约定蒋某拟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一套,拟购买价格为223万元;甲公司作为居间人接受蒋某委托,提供居间服务。蒋某在同甲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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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最重要的环节——房地产交易合同是房产流转关系中的中介和桥梁.是实现交易的形式.与交易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因果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合同的效力。对保护交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交易合同尤为如此。合同的有效要件纷繁复杂,稍有不慎,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直接危及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