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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行业队伍的急剧扩大,也带来了律师的责任风险。以保险方式转嫁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就形成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探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办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当事人因受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过错而致经济损失时,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这在经济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善、律师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屡见不鲜的。这种赔偿数字有时十分巨大,甚至危及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尽管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质量,但律师执业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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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司法正义所必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这种保障作用是通过律师的法律活动体现出来的。这就对律师的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律师的职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着律师制度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出设置它的应有效能。因而,在理论上研究律师的职业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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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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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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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律师的职业权利是实现律师职能和维护律师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资源,决定并标志着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水平,是律师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保护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其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得到律师提供的充分的法律帮助,并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对律师职业权利性质的界定则是设定和维护律师职业权利的一项基础工作。本文试图结合律师的职业属性等问题,从不同侧面对律师职业权利的性质及其对律师立法的影响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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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迄今为止,全国已有十多万的执业律师。在律师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中国律师的处境却是戴着“财富光环”下的无奈和困惑。现在律师行业尴尬的局面每每使那些怀有远大抱负的欲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望而却步,不敢迈进律师行业的门槛;而许多已经执业的律师也不得不放弃心爱的事业,其中原因不外乎是律师活得太辛苦、活得没有骨气、律师无权无势、受歧视等等,甚至有的人悲观地认为律师职业对个人的发展没有前途。但笔者认为,中国律师的困境是暂时的,前途是光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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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是有风险的.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被保险人的确定、赔偿的条件、赔偿金额的限度、保险费率的设计、保险人的确定等方面。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应有步骤地进行.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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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