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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2 毫秒
1.
所谓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相区分是对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相区分的误解:并且,其是德国宪法理论对基本权利性质的解释,并不适用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法益都有要求他人不得妨碍其利益得以实现的权能。合理使用在法律性质上是社会公众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而不是一项客观权利。尽管这种利益不能得到侵权责任法的直接保护,但却可以通过客观法理论、依据著作权法一般条款,请求他人不得妨碍该利益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于飞 《政法论坛》2012,(4):141-150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益是实体权利外应受法律保护的一类利益,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各国及各部门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权益区分和不区分两种保护态度。本文探讨民事法益与权利的混同保护,从合同法、侵权法的部门法横向比较,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比较方面,析别混同保护的优势及不足,并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区别保护权益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4.
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范围,同时也为其他主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警戒线。但法益性权利概念表明,在权利与社会观念相冲突、权利设定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政策选择性保护和限制等场合下,权利也会蜕变为实质上的法益,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会表现为“弱保护”。研究法益性权利问题有利于廓清权利损害赔偿的灰色地带,拓展权利救济的视域,从而促进权利保护制度的体系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包括积极行为规范和消极行为规范,前者即权利、权力,后者即义务。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法律规定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权利。规定权利意味着必须规定权力。在本质上,法律就是对权利的规定,权力和义务均可视为权利的间接规定。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均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等同于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即有名权利外之权利。但人身自由权表示不定向之自由,必须通过具体行为,即定向之人身自由方能行使。定向之人身自由权即传统民法之能权。称法律确认的无名行为资格为能权不违反逻辑,称其为权利外“法益”则违反逻辑。  相似文献   

6.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7.
所有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占有性质的法律阐释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源于人类的本能所需 ,人类通过占有实现了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但也导致了利益的冲突。法益是法律对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 ,具备先天转化为权利的条件。占有不是权利 ,它的与权利相区别的法律性质是法益。占有法益转化为所有权的途径是通过先占、取得时效等制度。占有在所有权的产生过程中居基础性地位。我国应建立以占有为基础的所有权取得体系。  相似文献   

8.
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相似文献   

9.
梁迎修 《法学研究》2014,36(2):61-72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0,(4):132-140
在罗马法中已经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它所缺少的是对权利的"定义"。罗马法把个人从古代的权威中解放出来,对公法和私法作了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构成了保障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侵犯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实现了"ius"从正义向权利的词义转换,一个与正义不同的、主观意义的权利概念产生了。  相似文献   

11.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蔡娟 《河北法学》2005,23(4):2-5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大幅度征用,失地农民随之应运而生,他们的权益因法律规定不完备、法规执行不到位、法治意识不健全等法律缺陷的存在而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依托、失去了就业的机会、失去了诸多的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从法律视角来看,关键是适时立法,确保政策供给;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相似文献   

12.
彭涛 《政法学刊》2010,27(1):87-9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原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中的“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精神也应当是属于法的范围之内;“合法”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视作是“合法”。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原告的合法利益是其受到行政权力直接侵害的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意味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得到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In Ireland,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very strong rights to parents and the family, and there has been a long and unfortunate history of failures to adequately protect children at risk. As a result, there has been much discussion in recent years about the need to improve legal mechanisms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 By comparison, little attention has been given to establishing whether the theoretically strong rights of parents translate into strongly protected right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presents new 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manner in which child care proceedings in Ireland bal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ldren and parents, including the rates at which orders are granted, the frequency of and conditions in which legal representation is provided,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parents are able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proceedings. A number of systemic issues are identified that restrict the capacity of the system to emphasise parental rights and hear the voice of parents to the extent that would be expected when looking at the legal provisions in isolation.  相似文献   

15.
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利  谭正 《法律科学》2007,25(4):15-26
人文主义法学在解决权利冲突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的多元性;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权利位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抑制权利的消极作用,应当克制权利的过度膨胀;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约束与反约束的关系.可以尝试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五个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权利克制原则.每一个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应考虑权利冲突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法权意义上的生态人格是指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具有的维护环境权益的尊严、价值取向和品格。这种人格的取向体现了对环境法的价值认同与对环境权的尊重;这种人格的确立不仅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更是实现公民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这种人格的培育必须通过实行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绿色司法,加强环境法律教育,培养生态保护法律意识等路径来塑造。  相似文献   

17.
民事法益的证成——以有限理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这就必然导致有限理性下的立法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时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将某些利益遗漏,没有纳入到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了预见缺失型立法漏洞;二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利益生长性之间的矛盾。上述两种情况实际都导致了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分离状态。在应然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定权利但是通过法律间接地予以保护之后,则表现为法益的正常状态。  相似文献   

18.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薛军 《法律科学》2004,22(1):50-55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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