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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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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责任、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原则,又无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各法院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不尽一致。为此,仅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综的意见,望能对司法实践起到参考借鉴作用。一、还坯财产应否包括李总问回《赔偿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这条规定中的“返还财产”中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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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特殊的抵押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一般都有规定。它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1 1 90条 ,《法国民法典》的第 2 1 32条也作了规定 ,日本于 1 971年把以前判例中的“根抵当”确定于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我国法律首次对最高额抵押作出明文规定的是《担保法》的第 59条至第 6 3条。该法第 59条规定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下面笔者就最高额抵押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最高额抵押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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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是我国特有的刑法制度,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是否也可以采取类推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就此进行讨论,与大家商榷。 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可以比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明确规定比照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又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规定“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轻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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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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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在学习和执法实践中,感到《办法》似有一些不足之外,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1、《办法》扩大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行为时赋予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能够将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这种"规定权"又是有限制的。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部门规章只能将该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此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含义,在规定范围内列举违法行为,而不能规定处罚该行为以外的行为,扩大受处罚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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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即法定公证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定公证事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是一种常态。但在我国,由于理论上倾向于对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放任,以及《公证法》出台严重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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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在以前查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的立法完善,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民事、行政诉讼,消灭了检察机关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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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3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只有这两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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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3条、59条及60条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和特区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两重身份,特区首长的身份表明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行政长官具有相当广泛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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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这种不判处刑罚,除见于三十二条的“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外,在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九条刑罚条款中,均规定为“免除处罚”。但通常在阐释法律概念的时候,“免予刑事处分”同“免除处罚”被视作同一概念。在常见的司法文书特别是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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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于尔根窑巴塞道著付颖哲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1):121-139
一、一个学院式的问题
公共秩序,一般是被理解为一个法律制度不可动摇的核心。相对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采用明确的规定,《奥地利国际私法》第6条在述及公共秩序时,将其解释性地表述为“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德国在《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以及《自愿管辖事务法》第16条a第4项亦提及“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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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它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背景《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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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条的规定往往言简意赅,但涉及到司法适用,则必须字斟句酌,力求作出最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何为“法定刑”,“法定刑以下”应该如何理解,法定刑以下减轻刑罚是否有限制的释明,这对于我们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至关重要。一、对“法定刑”及“法定刑以下”的理解只有弄清了“法定刑”,才能正确的理解“法定刑以下”的涵义。所谓法定刑就是立法者为具体犯罪构成类型所配置的刑罚。法定刑只能由具体犯罪构成决定,刑法不可能为某个或者某些量刑情节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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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 “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 “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 “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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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查阅了260起行政处罚的卷案,其中竟没有1起引用法条全文的,也没有一起将适用的法条的全文作为该行政处罚文书的附件。这里的“法条”,自然是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条款。如果担心引用法条全文会造成行政处罚文书过于累赘,那么在处罚文书中仅写明法条的序号而将法条全文作为该处罚文书的附件则不难办到。然而,上述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没有这么做。一、将适用的法条作为处罚文书的附件有利于体现和强化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