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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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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非法传销”明确入罪,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以往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罪与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除准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外。应注意三点:一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三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罪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由此产生分歧和争议。笔者试从理论的角度谈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既遂、共同犯罪、罪与罪界定等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打击所有的传销行为,其仅针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式传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然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骗取财物"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传销犯罪都将此本质特征客观外化表现,司法实务中对"骗取财物"应做实质性解释。该罪的主体应当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包括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核心成员以及各地方传销分支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另外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也应当构成本罪;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的积极参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构成其它犯罪;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易以犯罪论。  相似文献   

4.
传销现象历来以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本文亦对传销罪的设置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传销"本是一个中性词,一种经营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我国从未放松过对它的立法规制.然而,虽然国家禁止传销的法令接二连三地出台,传销仍然十分猖獗.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在侦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创新打击传销犯罪的侦查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准确认定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勘验、搜查传销窝点现场,讯问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询问参与传销人员,勘验、检查会计资料等侦查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传销证据,完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明要求。  相似文献   

7.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文章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四条为题点,认为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为自然人,因而,草案第四条关于传销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并不周延。传销犯罪可以和诈骗罪形成犯罪竞合,此时应当通过考察构成要件、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情况的符合性再做定论。传销犯罪不可能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竞合。传销犯罪一般还裹挟有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等罪,此时宜数罪并罚。对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即便自身并未参与传销活动,仍宜以传销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亦是实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也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网络传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不够完善、对接错位,以现实社会传销为靶子制定的法律标准难以应对网络传销的问题;在司法方面存在司法人员重点关注客观方面而忽视犯罪构成其他方面,忽略违法性认识在定罪中的影响、量刑标准混乱等问题。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网络传销犯罪数量激增,完善网络传销犯罪认定、处罚标准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提倡刑法谦抑性、制定司法解释要符合刑法原意、调整传销组织的认定权、加强司法队伍的质量建设。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高发的互联网传销作为传统庞氏骗局新变种,不论在宣传手法、运作模式抑或法益侵害属性上均发生本质改变。剖析互联网传销基本构造,对传销与直销、非法集资等关联行为作出准确区分,为司法认定提供判断标准。基于我国刑法主要惩治诈骗型传销,传销参与人在其中既存在受欺骗的被害人属性,同时其参与行为又在不断推动金字塔骗局发展壮大,成为传销犯罪实施者,刑法应当对此类主体进行规范评价并采取相应规制措施。从刑法正向规制与被害人、参与人反向规制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传销犯罪刑法规制机制,实现对当前高发的互联网传销有效打击与预防。  相似文献   

11.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传销犯罪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亟待立法作出及时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规定是该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主观构成要素。网络传销犯罪中,互联网平台帮助或者纵容网络传销组织实施该类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一般参与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相似文献   

14.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15.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6.
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重要职责。从"GBC"案件看,网络传销犯罪呈现出依托网络、扩散速度快;层级严密、规避风险;传销模式易被复制;审讯抵触、反侦查意识强;证据隐蔽、电子数据成关键等新特点。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网络传销犯罪时,需要运用数据思维,从犯罪公司入手,建立"主动侦查、情报导侦、合成作战"的办案机制,强化"电子数据""司法审计"的法定证据作用,加强"平台"和"类罪模型"建设,注重事前防控,精准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犯罪。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着重补充和修改了经济领域的四类犯罪,其中尤其以惩治金融领域与证券领域犯罪为显著特色,并相应地加重了对这些经济领域犯罪的刑罚。该修正案第10条新增罪名可以定为“骗取银行信用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在结果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认定应截止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  相似文献   

18.
微罪是根据犯罪分层理论提出的区别于重罪、轻罪的犯罪类型。结合我国刑法结构与犯罪情势,将微罪界定为“可处拘役或拘役以下之刑的犯罪”较为适宜。微罪立法可限制行政权、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提升我国犯罪治理司法化程度。未来应扩充微罪立法,优化立法技术,完善处遇措施;同时注重程序从简从快,加强出罪出刑,建立犯罪封存制度,通过各方并进、协同联动,提升微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1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罪名。该罪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其流失。探讨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是否单位犯罪等问题,便于解决该罪的司法适用以及在立法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338条进行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除了国家关于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外,还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环境权。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结果犯,这不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也不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应当增加关于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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