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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永华 《法治研究》2006,(12):28-2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利用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19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2.
刑事司法中对国有资产界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的认定问题、私分与贪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立法条文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进行下列立法完善:1.明确具体地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及其处罚细节;2.明确贪污罪的处罚细节;3.增加附加刑新刑种。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和理论界中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这是立法不明确、司法解释不全面所致。笔者结合工作实务,通过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谈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新刑法增加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屡见不鲜。然而,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名判刑的案件寥寥无几,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尽管也接手了一些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但在具体查处过程中却遇到许多困难。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存在多处“瓶颈”,具体有“三难”——一、定性难。在定性问题上存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96条通过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但是从1997年刑法修改之后,现实情况的变化逐渐反映在案件中,表现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困难,成案率低。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存在形式的扩张以及与之相关的国有企业的定性问题;二是犯罪构成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相似文献   

7.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由于认识不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能准确定罪。李佩芳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审判,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了准确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创制了一个较好的判例。本文试图通过对该判例的评析,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中容易出现分歧的几个问题予以理论廓清。  相似文献   

8.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刘淑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成为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为此,本文拟就该罪设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等有关问题试作探讨。一、增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必要性集体私...  相似文献   

9.
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由于立法较晚又缺少相应的司法实践,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为了解决实践中本罪的认定问题,本文将从三大方面来进行论述:其一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点;其二是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证;最后针对完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运用到实际当中。  相似文献   

10.
赵鹏 《中国检察官》2007,(10):49-52
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但自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以来,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是不相符的。究其原因,一是立法上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对严格,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1.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设立,从理论上讲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着积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却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机关对本罪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对本罪打击不力,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下几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111-112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统一认识。从刑法第396条的立法原意理解,我们认为应为单位犯罪,而不宜作为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其主体仅仅是自然人“个人”,而单位犯罪则不同。“单位”本身既无思想,也无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体现的是单位的集体意志,因而不能视为直接主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应视为单位整体实施的犯罪。由于《刑事诉讼法》先于《刑法》修订并颁布实施,因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解决追究单位犯…  相似文献   

13.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修订后刑法第396条明确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在某些方面与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极为相似。然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虽然都带有一种“集体”的形式,但其实质是不一样的。首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其次,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这个集体一般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他的成立…  相似文献   

14.
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角度考虑,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第一,此罪名主体要求的局限性,暴露出刑法因主体原因而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弊端。第二,此罪名犯罪对象按刑法规定仅限于国有资产,因其犯罪对象的局限性影响了刑法的实际调整作用。第三,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乏力。我国宪法明确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宪法也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应为相同的市场竞争者,理应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平等保护。同样的法律待遇,现行刑法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却没有将私分非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疑产生了不平等的现象,反映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相似文献   

15.
陈继征 《法制与社会》2011,(8):104+118-104,118
私分国有资产罪已经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下来,但在司法活动中国有资产呈现不同的特征,为我们认定国有资产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与对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新《刑法》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以上罪名的设立对遏制单位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新《刑法》却未规定“单位侵占罪”,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难,甚至对  相似文献   

17.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规定为犯罪的时间并不长,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认定过程中的有些问题尚存在争议和分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常有发生,且发案呈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了提高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办案质量,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认定中的几点疑难做浅易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护,1997年刑法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然而,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以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存在分歧。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与本刊共同邀请专家,对“国有公司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的新罪名,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以国有资产为特定保护对象的具体犯罪。随着《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与出台,有关该罪的罪名设置、客体要件、客观行为等立法问题日益凸现。将1997年《刑法》第16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概括为“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罪”这样一个统一罪名较为科学;本罪的客体要件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其利益,而不应也不能包括“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包括新《公司法》、19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行为方式,而非仅仅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行为对象已经突破了“国有资产”的限定,从而扩展为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等;行为阶段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国家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股份的转让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国有资产进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资产之后,或者在公司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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