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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心理健康的维护是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保障;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关注,是对国际行刑趋势的一种顺应;对罪犯心理健康的促进,是对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制定罪犯心理健康的标准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监狱实际和罪犯特点相统一。要将罪犯能否适应监狱生活作为判断罪犯心理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应区分罪犯不同的服刑时段进行评估;要仔细考察罪犯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制定适合中国情况的罪犯标准化心理健康测试量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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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表明,法理情因素都对罪犯改造发挥重要作用,但影响力大小有差异。在相同条件下,总体上法因素的影响力最大,理因素次之,情因素的影响力较小;在适用对象上法因素对年龄较大的罪犯影响力较大,对年龄较小的罪犯影响力较小;情因素则相反,对年龄较小罪犯影响力较大,对年龄较大罪犯影响力较小;理因素则介于法和理因素之间,对中年的罪犯影响力较大。掌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对在改造罪犯工作实践中,灵活地运用法、理、情手段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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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成年杀人疑犯为逃避死刑,让其父亲、村干部、户籍警都参与假造“未成年”户籍资料。最后,这些造假者都落入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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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处徒刑投入改造后,本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但总有那么一少部分罪犯“贼心不死”,企图以脱逃的方式换取自由。这些罪犯的脱逃,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狱内罪犯的改造情绪和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性,成为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一旦罪犯发生脱逃,必须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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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违法意识的改造步先永,吴士元从守法公民论为罪犯,是违法意识恶性发展的结果;由罪犯还原为守法公民,是违法意识转变的结果。因此,清除罪犯的违法意识和培养罪犯的守法意识,在改造罪犯成新人的活动中带有实质性的意义。<一>要改造罪犯必须了解罪犯的过去,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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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制止罪犯自杀一直是摆在监狱管理系统面前的一个难题。罪犯的自杀事件不但严重危害着监管秩序,也具体反映了刑罚执行效率和罪犯改造质量。本文从工作实际与相关社会及法律理论出发,对罪犯自杀问题的形成原因和综合治理加以探讨分析,并结合实例,针对罪犯自杀的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希望能对控制这一现象、改进监狱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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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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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同时,始终坚持“给出路”,并根据整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政策。解放初期,政务院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根据当时社会经济不发达、就业门路有限的实际状况,对刑释解教人员采取“多留少放”政策;60年代初期,我国政治、经济形势有了很大好转,同时考虑罪犯成份变化,将“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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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召开万人大会,对苏全富等四名专门拐卖男童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会后,将苏犯押赴刑场处决。广大群众热烈拥护人民法院这一严正判决。 罪犯苏全富,男,二十九岁,南郑县人,农民。 罪犯张纪芳,女,二十一岁,系苏全富之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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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贩毒是困扰全球的社会公害。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曾在我国基本绝迹的这一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具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涉毒罪犯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了这些罪犯的嚣张气焰。这些涉毒罪犯投入监狱改造后,使监狱的押犯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带来了监管改造上的新问题。如何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这些涉毒罪犯,已成为监狱机关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就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改造表现及矫治对策做些粗浅的探讨。一、涉毒罪犯的构成特点 笔者对广东省100名涉毒罪犯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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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产生及其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迅猛发展,出入境的人员流动不断增加,罪犯的引渡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以及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面临的一项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当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出逃或离境,尽管我国对此类犯罪享有管辖权,但要对罪犯进行实际审判和处罚就必须先将其引渡回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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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刑法中,除了规定死刑、终身监禁、监禁、笞刑和罚金等主要刑罚以外,还规定了一些辅助性刑事措施。这些辅助性刑事措施主要用于有再犯危险的青少年犯罪和其他轻微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入劳役中心惩戒。这是一种以高度纪律化的艰苦营房生活予以惩戒的处分。根据香港《劳役中心条例》的规定:年龄在14~25岁之间的犯罪人,法院在裁定某项罪名成立时,在考虑案情及该名罪犯的品格和以前的表现后,为了该名罪犯本身及公众利益,可判其人劳役中心,以代替主要刑罚的适用。(2)入教导所改造。这是教导与感化罪犯的一种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