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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商业银行承销类。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在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有担保的信托关系。在商业银行承销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2.
无风险、高收益、轻松跑赢CPI……想必很多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都听到过类似的宣传。在过去的2011年,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很多投资者在寻求避险因素的驱动下,把目光转向了银行理财产品,它已经成为继储蓄、房产、股市、基金、保险、信托等投资之外的又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相似文献   

3.
大家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是具有-定风险的,而且收益率越高风险越大.所以对投资者来说,选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银行理财产品非常关键那么,有多少银行理财的风险是你所不知道的呢?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备,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滞后,在去年年初的零收益事件和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新闻不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从法律性质分析,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应属信托关系,在此基础上,为整顿混乱不堪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应引进借鉴英美信托制度规范银行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维护客户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目前,各银行纷纷推出不少本外币理财产品,据粗略统计,2007年1至2月,已有超过10家中、外资商业银行推出了40多款外汇理财产品。在这些理财产品中,浮动收益类产品增多,预期最高收益率不断攀升,大部分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5%或上不封顶。作为投资者,应该如何识别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这如何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6.
房振明 《法人》2009,(6):18-20
购买KODA的投资者无法获得市场极端上涨收益,却要承担市场极端下跌的损失,对发行产品的银行极端有利。因此,保护投资者免受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其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王锐 《人民司法》2013,(11):77-80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中的违规操作行为、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等引发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诉求或者为主张合同无效,请求银行返还全部投资金额;或者主张银行违反相关法规或注意义务,请求银行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情  相似文献   

8.
通过提高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占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实现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不同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需要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保护重点在于合理权利义务配置下的对银行义务的设定。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趋势下,可以英美衡平法上的信义义务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差别化监管,实现由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细化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相似文献   

9.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0.
刘利刚 《法人》2013,(1):12
近期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拒绝兑付事件,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12月3日,发现该产品已无法兑付的投资者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抗议。"零违约"似乎成为了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特色,但笔者认为,这一特色并不值得标榜,这意味着投资者只要购买理财产品就可以获得无风险的收益,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反而成为了奇货可居的商品。风险往往来自于这样的无知和经验主义,相信很多人在签订理财产品协议时,都会被要求抄上这样一句话,大意为本人已经知晓其风险,后果自负等等。然而,又有多少投资者真正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的风险到底如何呢?  相似文献   

11.
王磊磊 《法人》2011,(3):60-61
夸大收益却掩盖风险、格式化合同和霸王条款、亏损却不承担责任是银行理财产品广受诟病的几大问题,而归其原因则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考核机制以利益和收入为主以及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想要让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归健康、理性,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2.
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大众投资理财越来越离不开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帮助.而信托理财产品,凭借其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优势,开始吸引投资者的目光.随着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托会成为大众常用的理财工具之一.  相似文献   

13.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的不同而存在类型差异。其中,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差异决定了相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和监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循这种差异,因势利导,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刘燕 《法律科学》2009,(3):146-152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固定收益计划,但大多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从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银行理财诉讼——汇丰双利存款诉讼显示,在“存款”名义下发生的是“存款合同+期权合同”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新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客户承担理财产品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决定了汇丰双利存款诉讼的结局,同时也是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陈琼 《法制与社会》2015,(6):114-1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高,各大银行陆续推出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目前,经济加速发展,随着而来的还有大量的可支配收入,银行的理财产品因其安全系数、收益率等优势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也取得了迅速发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尚且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和限制,使得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受到较大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增加资金投入资金流动性和为银行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将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及优缺点分析入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形势,厘清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活动高效进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检察风云》2014,(7):76-77
习惯了垄断经营的传统银行大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张过。互联网理财虽然还只是一个落地不久的新生儿,但已经展现出了让人难以置信的能量,短时间内迅速分流了银行的大量存款。在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高收益和便捷性的冲击下,银行的活期和定期存款,甚至理财产品基本上毫无招架之力,大量资金如滚雪球般向互联网转移。  相似文献   

17.
首先,要了解产品类型、投资期限和购买起点金额。根据收益类型,有保本保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它们的风险依次加大。目前还出现了保证最低收益率的产品和部分保本的理财产品。大家要根据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产品投资期限是匹配资金流动性的关键要素。如某产品投资期限是182天,如果对资金流动睦要求较高,无法保障182天的资金封闭期的投资者就要选择更短期的产品,诸如流动性较高的定期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产品或每日申购或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购买起点金额决定了购买的门槛。如某产品为5万元起售,1万元递增。如果你有5.8万元资金,  相似文献   

18.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是指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具体操作形式为:由银行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即: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该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韬 《法人》2008,(5):50-51
投资本来就是有赚有赔的买卖,要持久性地获得无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绝对是不切实际的。但投资者在并不掌握足够判断信息的基础之上购买了理财产品,而产品运行过程又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零收益”和“负收益”就不免使人心生怨气了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11,(11):55-55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经营范围的扩大,外资银行理财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外资银行理财纠纷案件调研,发现五方面因素导致该类案件多发。一是投资者对外资银行存在盲目信任。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主观认为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方面享有绝对优势,其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且零风险,一旦市场波动,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于是在所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实现预期目的时与外资银行产生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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