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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2000,(6)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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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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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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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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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连带责任规定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影响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看,审理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及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通知精神确认诉讼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而且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套用规定,只要企业负有债务,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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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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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原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原告于某离开甲公司后于2004年10月起诉至某法院,诉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及合伙人给付拖欠其效益工资15.6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合伙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3月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曾于200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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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伙无效后对外责任的承担.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予以肯定.如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未涉及合伙无效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无效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无效合伙人因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务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引起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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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1993年1月将原下属的车队分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B公司,分立协议规定B公司享有资产450万元,偿还农行贷款400万元。1994年2月,因B公司严重亏损,经县政府批准,C公司将B公司兼并。分立和兼并均办了法定变更证照。400万元贷款到期后,A、B、C三公司负责人互相推倭,拒绝还贷款。A公司以分立协议约定贷款由B公司偿还为由,不予还款;B公司原负责人称已被兼并,无财产自主权,无法还款;C公司以不是债务人,与农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农行送请顾问律师代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确定及其责任的划分,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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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海清与明心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2001年10月,海清先后向好友吴山借款8万元。第二年,他俩用经营所得10万元购置了三室一厅的房产一套。此时,他们向吴山的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吴山上门讨要,海清及妻子明心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而拒绝返还。他俩于2002年2月份达成协议,约定三室一厅房产归明心所有,吴山的8万元债务由海清负担。2002年3月,海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明心离婚,同年4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吴山再次找海清还欠款,海清声称无力还款,吴山再找明心,明心则拿出协议书和法院的判决,一再申明自己不承担责任。吴山一纸诉状将海清、明心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海清及明心共同偿还8万元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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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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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被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由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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