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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四川南充赵吉华问:县政府决定,要建行给肉联厂贷款。但建行认为属农行贷款范围,未予贷款。后县商场向建行贷款75万元,并由主管部门担保。县商场贷款后,以归还垫付购款为由,付给了肉联厂50万元。由于县商场逾期不归还贷款,建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县商场还贷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肉联厂宣告破产,由于行政干预,法院裁定县商场是按政府决定付SO万元给肉联厂的,肉联厂是建行的实际债务人,驳回建行的起诉,要建行申报破产债权。访问:法院这样裁定正确吗?这笔贷款应由谁偿还?本刊法律部答:从贷款关系看,建行是贷款人,县商…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5.
某钢铁厂欠某贸易公司6万元货款。双方为此签订了3个月还清欠款的合同,某钢铁厂的主管单位县政府为钢铁厂的还款合同担保,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不久,钢铁厂经县政府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已立案)。贸易公司追款无着,亦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6.
个体户郭某(被告)作为保证人,为居住在澳门的女婿李某(债务人)向居住在香港的林某(原告)借港币27000元作了担保(注:借据没有约定返还款项的期限和责任形式)。嗣后,债务人又与原告达成了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的补充协议。届期,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虽然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只返还港币3000元,以后就躲避不见原告。原告遂于199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月27日,  相似文献   

7.
《法治与社会》2007,(9):50-50
问:2005年4月7日,我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并以我私人所有的房屋三间作为借款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我无力归还借款。今年6月25日,刘某以我欠款未还为由,强行占有了我作借款担保的房屋。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排除妨碍吗?  相似文献   

8.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9.
一、有关连带责任规定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影响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看,审理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及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通知精神确认诉讼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而且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套用规定,只要企业负有债务,不管  相似文献   

10.
法律咨询     
《法制与经济》2003,(9):60-61
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外已经四年了,长期以来,他从来没有寄过分文回家。我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我丈夫及他的律师在庭审中,出示他在外欠别人有七万元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我承担一半的债务。请问: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1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  相似文献   

12.
原告于某原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原告于某离开甲公司后于2004年10月起诉至某法院,诉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及合伙人给付拖欠其效益工资15.6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合伙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3月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曾于200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合伙无效后对外责任的承担.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予以肯定.如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未涉及合伙无效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无效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无效合伙人因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务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引起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  相似文献   

14.
A公司于1993年1月将原下属的车队分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B公司,分立协议规定B公司享有资产450万元,偿还农行贷款400万元。1994年2月,因B公司严重亏损,经县政府批准,C公司将B公司兼并。分立和兼并均办了法定变更证照。400万元贷款到期后,A、B、C三公司负责人互相推倭,拒绝还贷款。A公司以分立协议约定贷款由B公司偿还为由,不予还款;B公司原负责人称已被兼并,无财产自主权,无法还款;C公司以不是债务人,与农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农行送请顾问律师代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确定及其责任的划分,有三…  相似文献   

15.
[案情]海清与明心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2001年10月,海清先后向好友吴山借款8万元。第二年,他俩用经营所得10万元购置了三室一厅的房产一套。此时,他们向吴山的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吴山上门讨要,海清及妻子明心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而拒绝返还。他俩于2002年2月份达成协议,约定三室一厅房产归明心所有,吴山的8万元债务由海清负担。2002年3月,海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明心离婚,同年4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吴山再次找海清还欠款,海清声称无力还款,吴山再找明心,明心则拿出协议书和法院的判决,一再申明自己不承担责任。吴山一纸诉状将海清、明心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海清及明心共同偿还8万元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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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8,(5):58-59
2006年,我朋友的丈夫因建房向别人借款5万元,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6月,朋友与她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今年3月,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朋友及其前夫归还借款本息。朋友认为离婚时她与前夫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她无关。不知我朋友与她丈夫的约定对该债权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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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被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由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检察纵横》2012,(9):47-47
我的同学何某为周转资金于2010年8月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底前何某还清全部借款,并由陈某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何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何某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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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县胡朗朋问:去年6月,我与合伙人合伙经商,向甲借款两万余元,约定期限1个月,月利率为7%。借款到期后.因故不能按期还债。我为偿守信用,以同样的条件向乙借到两万余元钱还给甲。此后,我起诉要求合伙人按同样月利率负担其应偿还债务之本息。但合伙人辩称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还债利率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合伙人按3%的月利率承担其应偿还之债务本息。请问: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法律上有无规定?我已按7%利率还债,但法院只判合伙人按3%承担其应偿还之债的利息,等于我多替他还了4%,我能要求债权人退回这4%吗?本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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