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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6):70-81
"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个人信息涵盖范围广、被侵害数量大、被用于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内鬼"成为行为主体之一、被害人群体化、共同犯罪趋势较为明显与刑罚轻缓化等特征,形成了复杂的犯罪链条。而部分网络行为主体自身道德伦理缺失,监管制度不到位,个人信息利益化以及网络群体特殊心理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诱因。为此,在宏观上,要构建"互联网+"的伦理道德,净化网络空间;中观上,要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治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微观上,不断提升公民尊重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
洪伟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33-38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条,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下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密切关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必要结合最新案例和数据,探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色产业链特点,提出侦查防范对策,从整体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色产业链,为个人信息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提供更大更多的支持。 相似文献
3.
陈志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此次修改扩大了惩治范畴,进一步规范了立法用语,但在解决部分争议、完善法条设计的同时衍生出多个问题。《草案》第16条第一款与第三款间的设置不合理,《草案》第16条第二款依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将导致罪刑设置上的失衡,出售属于提供的同义反复及犯罪行为规定不够全面等。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重新建构,以建立全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4.
曾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3)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有: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确认单位犯罪的条件有:单位犯罪是单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作为单位整体构成要素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实行两罚制,也可实行单罚制。 相似文献
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性的特点造成案件侦破难、取证难、审判难、追赃难的治理困境,需要从数据保护方面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采取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落实互联网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治理等措施,建立具备预防、制止、惩罚三功能为一体的刑法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97-98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常见手段有利用非法QQ群、假借公司名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收集和交易个人信息。其作案流程是"上家"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中间人"联系"上家"和"下家",促成交易,"下家"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各类非法活动。其案件特点有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逐步智能化;衍生犯罪多,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侦查应致力于分析下游犯罪,寻找泄露源头;切断利益链条,断绝资金流动;加强打击力度,建立监控体系。 相似文献
7.
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此类犯罪的社会需求,将该类行为入刑,但相关规定还应加以细化、完善。刑罚预防应当与犯罪预防相结合,只有做到事发前预防、事发后严惩才能真正遏制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从而真正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 相似文献
8.
季金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50-55
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大量损失。网络诈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基础,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成为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重点。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政府机关执法不力、公安机关侦破困难、个人信息从业者监管缺位以及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陷入困境。因此,应以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出发点,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共治,通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完善协同治理体制与网络实名制、扩大国际合作等安排,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立体防控。 相似文献
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①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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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刑罚的方式来督促那些合法收集、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主体重视保护公民个体信息,最大限度规避侵害个人信息犯罪。 相似文献
14.
傅跃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
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利益归属单位是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关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交织时,要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王培斌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21(1):121-124
我国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第3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多达120余种,涉及近100个条文.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单位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达成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着诸多分歧.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范围的一些分歧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席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67-68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中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首次提出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或欠妥之处,如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犯罪客观方面亟需完善、缺少过失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8.
沈柳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的这一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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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倍增器”。个人信息一旦被诈骗犯罪嫌疑人滥用,则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更加精确化、实时化、突袭化,令广大群众防不胜防。因此,研究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被滥用的问题,探讨切实可行的打防对策,对于遏制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猖獗势头亦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