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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113-117
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法第159条调整为第192条,并新增了第2款和第4款内容,增加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常被理解为某一领域的专家(鉴定人以外)参与诉讼。新《刑事诉讼法》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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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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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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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人身保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同时,由于修改的内容在前瞻性上不明显,有些重要的问题,如鉴定启动权、强制鉴定等没有涉及,仍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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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率一直较低,也是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弱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除了依法接受当事人、辩护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质证外,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还将产生重要影响。为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前的工作机制,出庭作证的应答规范,以及应对专家辅助人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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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由上述规定可知,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申请补充新的证据,而担负控诉犯罪职责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否有权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也应有权申请补充新的证据。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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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鉴证人员要提升出庭质证和法庭质询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对价格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诉讼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质询作了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价格鉴定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将来出庭作证或者是接受法庭质询的机会越来越多.
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是口一个价格鉴定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出庭质证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庭质询意识,随时做好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工作审查的思想准备.
针对大多数价格鉴定人员缺乏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经历、经验的实际,模拟演练是快速提升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能力的较好途径,设置模拟法庭,采取模拟法庭人员、诉讼人员、律师或相关专家身份,对价格鉴定人员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审查要求提出相关问题,现场作答,从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应对质询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逐一进行演练,能够较快提升了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的工作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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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 ,法医学鉴定人在刑事诉讼时出庭质证的案件逐渐增多 ,法医工作者从幕后走到台前 ,法医工作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刑事诉讼出庭质证时所遇到的情况,就法医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法医在质证时的主要内容、原则及对策进行探讨。1法医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此条规定保证了刑事审判对公正、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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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今后我国的法庭上,人们将时时看到专家证人的身影,领略到专家证人有别于普通证人的独特风采。本文深入分析专家证人作证的范围以及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规定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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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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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从这一规定看,法庭辩论不只局限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而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互之间都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辩论。本文拟就庭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论作一探讨。通常情况下,被害方与公诉方是不会发生辩论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又必然会发生辩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性质有异议的,即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此罪与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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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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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情况很多,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庭审功能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各方面规定的完善,鉴定人出庭将成为一项正常而必然的法律活动。从鉴定人出庭程序、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成为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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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专家辅助人的时代背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进行各类诉讼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各种专门知识需要解释说明的情况,法官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区别真伪,只能倚重鉴定意见。如果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结论与第一份鉴定有出入,法官采信也难以抉择。因此,需要掌握这些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法官,并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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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其中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学者在相关的修改建议稿中缺乏对鉴定条款的关注,这不仅忽视了司法鉴定领域近些年来的改革成果,而且不利于行政诉讼法整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鉴定启动权、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做出修改,使得三大诉讼法中的司法鉴定改革的精神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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