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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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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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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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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今后我国的法庭上,人们将时时看到专家证人的身影,领略到专家证人有别于普通证人的独特风采。本文深入分析专家证人作证的范围以及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规定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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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与科技》2017,(4)
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1])把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且规定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须经过法庭质证,同时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1])的上述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鉴定意见,特别是如何通过庭审的诉讼活动,保障鉴定意见正确地得以采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为此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相应的表达,是鉴定人接受质证必须要面对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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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别于鉴定人,其诉讼职责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疏,缺乏具体程序,必然会给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应当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健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出庭质证等具体程序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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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率一直较低,也是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弱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除了依法接受当事人、辩护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质证外,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还将产生重要影响。为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前的工作机制,出庭作证的应答规范,以及应对专家辅助人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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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但如何正确适用,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质证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需要厘清;关于专门知识的人的管理问题,通过构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指导,减少适用上的分歧,保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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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复杂化,一方面传统的鉴定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部分类型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法官也需要专业知识来辅佐其在审判中认清事实。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然而条文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对其具体的意见效力、资格等并未明确。本文试图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析其制度归属和职能,并对提出具体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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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问题予以了规定。这不仅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据此,就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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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席法庭,接受当庭发问或询问,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关于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试行规则》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笔者根据办案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谈几点意见,供参考。1鉴定人出庭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席法庭作证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出庭通知。《刑诉法》第151条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中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传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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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中的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一、鉴定人出庭与否应由举证人决定《解释》第146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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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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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人身保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同时,由于修改的内容在前瞻性上不明显,有些重要的问题,如鉴定启动权、强制鉴定等没有涉及,仍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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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客观上要求提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出庭比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四类人员”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四类人员”出庭的案件比例依然较低。笔者拟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四类人员”出庭实践为例,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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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相当简略,尤其是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表述.不仅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之争论.而且还引发是否有必要界定为中立的鉴定人诉讼地位之分歧。基于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是否需要准入限制、法庭如何行使审查权限以及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其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其质证的效力如何以及在法庭上应安排何种位置等问题需要理论予以澄清.而理论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要求及其功能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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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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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得到确认。一、庭前会议的内涵及特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诉机关起诉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