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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本文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是否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问题,以实证数据研究为基础,得出周期长并不突出,举证难与赔偿低的确客观存在的结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民营企业通过适用停止侵权、强化举证责任、创新赔偿方式、加大维权开支判赔力度的路径探索,以求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并针对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是否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问题,以实证数据研究为基础,得出周期长并不突出,举证难与赔偿低的确客观存在的结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民营企业通过适用停止侵权、强化举证责任、创新赔偿方式、加大维权开支判赔力度的路径探索,以求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并针对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5.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应当明确侵权“故意”的概念范围,丰富“情节严重”类型化表现形式的内涵。基数的计算应秉持精细化计算与裁量性计算相结合的思维。应明确裁量性计算与法定赔偿间的区别,结合优势盖然性证明规则及举证妨碍规则对其适用。在倍数确定方面,采公式化的方式恐难以做到周延,亦可能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排除惩罚性因素,可依据诉讼标的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并行的“双轨制”赔偿。可根据案件中的举证及诉讼标的情况选择适用全案裁量性计算或“双轨制”赔偿。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对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完毕”的把握。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中,需把握约定作为债的本质属性,允许法院在约定明显不合理时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7.
法定赔偿是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赔偿适用的比例畸高,法定赔偿判赔数额和支持率呈现不稳定的趋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法定赔偿存在偏离末位救济的立法初衷、部分背离补偿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缺乏较为一致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的现状。基于此,应对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进行新设计。法定赔偿应成为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并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取消"难以确定"这一适用条件,明确计算过程,还应结合商标侵权的特殊性建立考量因素体系并优化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8.
张广良 《法学》2020,(5):119-132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对知识产权人和救济制度各自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情况简单,易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行政救济程序效率更高,而对于情况复杂,难于判断的侵权案件,适用司法救济程序效率更高,因此目前“双轨制”的存在仍具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相似文献   

11.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罗施福 《北方法学》2014,8(5):38-47
如何在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准确地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是两岸法律界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在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相关判例也表明两岸这方面有着相似的司法态度。但两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相关判例也表达着不同的司法理路。在大陆地区进行新一轮著作权法修订之际,我们宜在立法上明确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谨慎对待惩罚性赔偿,丰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严格把握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酌定因素。  相似文献   

15.
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旨在实现救济正义,惩罚性赔偿更侧重实现惩罚正义。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法官基于权利保障的理念对私人自治理念的运用加以限制,法官在进行司法裁量时,应贯彻惩罚均衡原则,重点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基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法官在审理惩罚性赔偿案件时,应当变通适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处分原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在合议庭组成上,应适当限制依据常识作出判断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一直是敏感的问题。传统的诉讼观念认为 ,精神赔偿不适用刑事案件损害赔偿请求。然而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 ,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法律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当代诉讼观念相抵触 ,以致公众难以接受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其冲突的焦点 ,在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及如何统一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17.
杨涛 《时代法学》2010,8(1):74-81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各国(地区)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但其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基于此,以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讨为突破,从宏观意义上的整体制度架构和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内容规则展开比较研究。是构建理想制度形态的重要路径。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修订应在雏固现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平行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序位,精心雕琢“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考量标准,全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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