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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制度,早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如《尚书·康诰》“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说的就是犯罪后向有关部门彻底交待自己罪行,从而减、免其刑罚。秦汉时期,律称自首为“自出”或“自告”,如《汉书·衡山刘赐传》载有“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可见秦、汉时期已将犯罪自首载诸律文。到三国时期,诸葛孔明治蜀,即采取“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之策。于此可见一斑。唐律根据前代经验,在其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中,分为自首、他人代首、自首不实不尽和不属于自首范围的几种犯罪等项内容,明律在唐律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于事主处首服”和“捕获同伴解官”的内容。明律的这一规定,比唐律有了显著进步,因为这两点的施行,对犯罪分子来说,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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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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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2)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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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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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只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才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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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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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罪”张平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立法规定,但仍不足以更坚决、更有力和更准确地打击读职犯罪。因为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采用越来越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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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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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更加科学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自首的概念,而且更详细地划分了自首从轻的情节,并规定了“特殊自首”制度,对鼓励犯罪分子走向自首之路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新的自首制度仍未对“单位自首”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与刑法大量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不相协调。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应有单位实施犯罪以后自首如何处理的规定,否则立法将有失偏颇。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笔者认为,随着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单位的自首问题也会逐渐作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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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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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与内地洗钱罪立法概览香港《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于 1 989年 9月 1日制定实施 ,将洗钱罪包括在毒品罪中。《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目前香港政府惩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法律之一 ,分别以 1 994年第 651号法律公告及1 995年第 1 57号法律公告通过公布。制定法上的有组织犯罪包括 1 2个条例中所规定的罪行。洗钱罪在《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 ,亦称协助他人保留贩毒得益罪 ,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则称为协助他人保留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罪。洗钱罪伴随着日益猖獗的国际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而产生并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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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新罪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确认了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下发前,对该罪法学界亦称违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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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时缓刑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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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解与吸纳:贪污罪罪名再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建华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在《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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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