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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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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正案首次以普通刑法典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不过,关于单位犯罪许多理论争议仍未彻底解决,尤其是在单位反之于主体的刑事责任根据,以及诸如单位自首,单位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问题仍在争论之中。笔者认为,单位成立自首的应然性,自不待言。单位成立自首的实然性,应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具体规定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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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自首及自首的种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第67条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对此,学界已进行了比较深入地研讨,但是,对于刑法分则是否规定了自首问题,尚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认为刑法分则对自首有特别规定,此即我们指陈的所谓“特别自首”。由于这种自首关乎自首的各类划分问题,因此拟在拙文中一并加以论述。一、刑法分则相关的三个条文我国刑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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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以后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刑法学界尚有较大争议。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无明确规定,但已有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单位自首。本文从逻辑必然性、概念及意义、司法认定及相应的立法完善方面对单位自首进行了简要分析论述。《刑法》应将单位自首内涵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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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 ,通常划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两种 ,而忽视了存在于刑法分则中、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两类总则性制度的范畴 ,构成自首制度的第三种类型 ,可将其称之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本质上是自首而不是坦白 ,属于独立的自首类型 ,具有独特的成立要件。●当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竞合时 ,应按照刑法分则所确立的特别自首来认定与处理。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 ,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因而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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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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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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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从总则到分则均作了较大范围修订,对一些法条和罪名分别进行了增、删、改,其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就属于增改的法条之一。比较刑法修订前后关于自首的规定,不难看出前后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首先是自首的概念不同,现行刑法虽然没有规定自首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刑法理论上,通常把自首的概念作如下的理解: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而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犯罪以后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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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怎样对自首者从宽处罚,是贯彻执行自首制度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怎样理解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是相对于何种情况下的从宽处罚。本人认为,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应该相对于同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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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有观点认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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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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