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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2 毫秒
1.
李蕉  刘安卿 《党史文苑》2009,(12):59-60
土地征收中最突兀的矛盾无疑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碰撞,而目前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这种撞击显得有些异常,公共利益被滥用而私人利益得不到伸张.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公共利益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私人利益为终极追求与归宿,在行政征收中须准确把握这两点,从而有效地回归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在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立宪层次上,公共利益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达成一致同意;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公共利益可能会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免存在冲突,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及确定的程序或原则等进行规定,可以采用听证会制度确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就征收程序达成一致对保证征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刘俊芳 《党史博采》2008,(10):48-49
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制度,明确国家征收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但法律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滥用"公共利益"进行所谓的"国家征收",侵害私人主体财产权的现象.立法应对公共利益作出科学界定,完善国家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4.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加总,在个人利益存在冲突的条件下,只能够在立宪层次通过程序上的一致同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多只是土地征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有效约束国家或政府的土地征收,需要增加适当补偿作为公共利益的唇齿条款。美国和法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案例的判决强调了程序和适当补偿。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需要从补偿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5.
陈柯霖 《湘潮》2013,(8):56-59
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强制性收购民事主体的财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因我国不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所以土地征收在我国仅仅是指国家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钱袋子"、"命根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由于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本文将在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农民利益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全庆 《求实》2012,(2):44-47
土地征收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土地征收权腐败是指土地征收权主体滥用土地征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土地征收权腐败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分别表现为土地征收权性质上的"公共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土地征收权运作上的"公众委托"与"私人使用"之间的矛盾、土地征收权"形式公有"与"内容私有"之间的矛盾。通过权力、权利与道德对土地征收权的制约是治理土地征收权腐败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行为,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从而使公共利益成为政府对私人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公共利益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挡箭牌"。故学理上对界定公共利益的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对公共利益概念、特征的探析及各种界定模式作了反思,提出在个案中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确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相似文献   

8.
当前“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述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均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对土地以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理由与条件加以规定。尽管这两条宪法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显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而形成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由此引发出一个中国法学界日趋关心的话题:既然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私权克减的理由,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什么?公共利益的行政法意义是什么?如何避免、克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非法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呢?由于宪法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说明,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利益”问题,已经和必将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相似文献   

9.
正确理解和把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辩证关系,本着公平兼顾的原则,积极平衡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依法保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有效缓和、化解当前现实社会中因各种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实现整个社会有序和谐、充满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我国公益征收的失范现象集中凸现在公共利益的泛化、虚化和绝对化方面,症结在于理论上尚未形成对征收之公共利益的统一认识,实务中仍缺乏一套可具操作性的判明标准。对于究竟何谓公共利益,如何在征收个案中判明公共利益的存在等一系列问题的回应,必须立足公益征收制度,在该制度视野中对公共利益的历史源流予以细致梳理和考量,从而发掘其内在本质与基本规律,由此确立一套系统的判明征收之公共利益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政治共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为主导所实现的"共同善"。在现代语境下,作为一种"共同善"的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治理来达成。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进一步引发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动。在"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结构中,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推进以公共利益为旨归的国家治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城市化中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阶段城市化建设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征地中强制征用土地、强制拆迁房屋,使得被征用土地的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在土地征收利益诉求得不到制度内的途径解决时,受制度外的闹事文化的影响,容易引发土地征收中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集体性上访事件、冲击党政办公机关事件、扰乱公共秩序事件等。土地征收中的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政策,一个是防,即保证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公平;一个是控,即通过弥补土地征收中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以保证土地征收中结果持有的公平。  相似文献   

13.
高志宏 《唯实》2012,(5):73-78
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源泉,也是公权力合法化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应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而存在,并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等利益形态相并列。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决定了法律从奉行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演进。  相似文献   

14.
利益冲突原是政治学概念,加拿大政府首先把它用作反腐败法律术语,意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许多国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治理腐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参考借鉴。国外学术界和政府机构认为,公职人员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不得  相似文献   

15.
孙鹏  王宝琼 《学习论坛》2007,23(11):68-71
现实中,有一种财产蕴含人格利益,以私人房屋和公墓墓地为征收对象的公用征收正是对这种人格财产权利的剥夺,它同时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了精神痛苦。因此,在对人格财产的征收中,国家不仅应对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还应该对被征收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实施救济。  相似文献   

16.
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聚合或代表,是一种表现为共同的内我和共同的形式的私人利益,是一种个人能够从中获得价值的利益,同时私人利益能够部分自动地实现公共利益,互相实现的私人利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产生。但因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私人利益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甚至会违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者呈现出既统一又矛盾的紧张关系,达致两者之间的平衡需要一个恰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实践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以征地拆迁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困境,需要以"政治制度化"为视角,重构征地拆迁制度.即通过强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威、以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依法律程序保障被征收者的私有财产权利,纠正和克服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以及利益行为失衡所导致的公共利益困境.  相似文献   

18.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就是以法律授予征收权的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代表,在尊重人的生命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基础上,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范围划定的、直接受益主体不特定的利益系统。  相似文献   

19.
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房屋拆迁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的目的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才是合法。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我们应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  相似文献   

20.
公共利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以较明晰的方式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对象,公共利益司法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普适性规则之外,其启动情形、审查对象、判定标准等诉讼要件尚需进一步分析.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应当开启一种新思路,而在具体审查中则面临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的公益不力、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小、公共利益事后监督诉讼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在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后续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判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建议制度等均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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