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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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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部门法哲学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在法理学家和部门法学家们的共同推动下,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部门法哲学有其生成的内在动因和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它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部门法哲学以其作为连接法哲学和部门法学的桥梁和纽带,既具有法哲学所应有的鲜明哲理性特质,又具有部门法学所具有的鲜明实践性指向。部门法哲学以其关联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双边性",决定着它既属于法哲学的当然范畴,同时又属于部门法学的高端学理范畴。  相似文献   

2.
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包括"犯罪"在内的法学概念是从"绝对观念"这个最高的哲学概念经过层层环节推导出来的."绝对观念"经过精神、客观精神、抽象法三个阶段进入不法环节;不法又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犯罪是不法的第三个环节,是真正的不法.犯罪具有虚无性,犯罪因为对法的否定成为严重的不法,又被法扬弃而恢复到法律所认可的常态.犯罪的哲学根据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  相似文献   

3.
王坤 《电子知识产权》2007,(8):59-59,62
通过分析符号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工具和道具作用,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符号的创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符号学和符号哲学对于法学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正> 《中外法学》编辑部周志约我为该刊举办的"法律哲学研究笔会"写一短文。据笔者所知,在近十来年中,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哲学"一词本身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谨先对这一词的词义作一商榷。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而论,我国法学界在使用"法律哲学"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是:"法律哲学"是指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在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法学中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通称"法学基础理论"或简称"法理学"。  相似文献   

5.
一、行政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对法的本质的抽象,是"围绕法这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诸种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有无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什么".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可以通俗地转换成"法是什么",其实质是关于法的本体论的探讨.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部门法哲学中.部门法哲学是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交叉领域,对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既不能脱离法哲学,也不能脱离部门法学.可以这么说,部门法成熟的标志是对部门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提炼和回答.  相似文献   

6.
本专题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研究”。这一主题,力求深入系统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础理论、重大命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既努力探索如何回到马克思原初的法哲学理论.又着重理解和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所以在当下“在场”的根本原因与“场中姿态”。 本专题无论是问题领域还是论述方式都务期鲜明而集中,它们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新发展的主体向度》、《“人本”法学思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新发展》、《价值概念辨析: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澄清》、《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解剖与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学教育审思》凡六篇。  相似文献   

7.
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的最高抽象形式的理论表达,法哲学首先是对人的一种关怀,它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现实存在的哲学理解和对人的理想性存在的终极关怀。因此,法哲学是一种人学。在法的理论体系中,法哲学无疑居于最高层次,成为法学的元理论。就功能而言,法哲学始终是针对法的现实(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种理性批判。这种实践批判又必然导致法哲学在理论层面的自我批判。所以,批判性也就构成了法哲学的内在本性  相似文献   

8.
新康德主义法学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康德主义是康德哲学中伦理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产物.而新康德主义法学,则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的欧洲西方法学流派,是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从新康德主义法学形成、发展和主要观点中,我们可以从某一侧面把握现代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演变与理论线索,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和法理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用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  相似文献   

10.
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而法学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因此,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律中特别的一种。因此,研究国际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是研究国际法学的基本问题,这对于深刻理解一些国际法律现象,促进国际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谢晖 《法律科学》2004,22(6):17-26
"仁道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基础。"仁道精神"的核心在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此影响下,古典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充满了温情的协调色彩,追求情、理、法的和谐统一。古典中国法律的使命主要是为了辅助地求取一种符合"仁道精神"的社会生活,而不是构筑西方社会追求的那种符合个性自由精神和"科学意识"的社会生活。在古代中国,法律也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人们并不通过法律达到某种"真知",法律主要执行着实现"仁道精神"的功能,法律经常被变通,甚至被替代。当情与法或善与真发生冲突时,法便要让位于情,真要让位于善。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趋善抑真恰恰就是对实践之善的趋向和对法定之善(真)的抑制。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解释的价值追求,才使得法律即使自身不能很好地实现德礼教化的功能,也能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而通达教化的境地。  相似文献   

12.
本体论的兴衰与哲学时代主题的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历史上看,本体论的演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早期,本体论的兴盛说明了哲学研究的重心是探讨世界的"本原","形而上"的追索构成了古代哲学的主题.近代以来,认识论的繁荣与本体论的衰落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哲学研究中对"形而上"问题的质疑和对精确科学的推崇把哲学变成了所谓的"科学之科学".哲学主题的"科学化"一方面使哲学蒙上了"科学"的表象,另一方面也使之远离了人类的终极关怀和至上理想.然而,现代人文精神的失落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人类生存危机提醒人们:科学和人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双轨,哲学的科学化是不符合哲学的本性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的,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对本体论研究的热潮证明了哲学的当代主题乃是人与世界的和谐共处问题,哲学在其中起着人类生活信念重建和理性对待世界的双重任务.  相似文献   

13.
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0,28(3):56-65
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活动复杂性的客观需要,是消除我国司法活动中诸多弊端的有效措施。要保障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法律解释,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求权威性解释的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大法官会议,按照严格的程序,专职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4.
在某种程度上,经济法会矫正建构在主体性哲学上的私法制度之不足,以调整各经济参与者、公共利益、生态之关系,故而经济法的发展表现出对生态哲学的内在需求与渴望。经济立法的生态化并不是简单地增加生态保护的条文和制度,更重要的是在经济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理论基础、指导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中注入生态理念。生态理念的系统性、整体性、未来性等特点要求经济法立足整体、系统整合、纵横协调、面向未来。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作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地位 ,但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同样不是臆造的 ,而是在继承和发展了整个西方法哲学思想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探寻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源头 ,进而准确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思想内核 ,在理论上能够澄清人们长期以来的误解 ,在实践中有助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相似文献   

16.
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强化教育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非常必要。新学科是在原有学科内容的基础上产生的,教育法哲学视阈集合了原有学科内容和方法,形成了新的学科内容和方法。教育法哲学中的哲学导向包括人的发展的无限性、抽象性和目的性;教育法哲学中的法学定位包括人的发展的规范性、有限性、交互性和利益性;教育法哲学中的教育学定位包括人的发展的全面性、阶段性、专门性。教育法哲学应包括哲学的、法学的、教育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  相似文献   

18.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具体表现为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其形成有着经济与人文基础。由于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商品经济不发达、公法优位、泛道德主义与重刑主义严重等原因,我国没有形成私法传统,缺失民法理念。民法理念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培育私法文化、促进经济发展与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建国后沿袭下来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憾。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法院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由司法审判向法律统一适用转变;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的应有权威;从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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