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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笔录是整个庭审活动的记录,在某种意义上,比证据还重要。那么,法庭笔录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律如何限制笔录出现问题?出现了诸如改动的问题,怎么办?就相关问题,我们约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许兰亭写下了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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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那么,检察官为何要制作庭审笔录的“检察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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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任城区法院召开中心法庭庭长座谈会,对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较普遍地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仍习惯于庭下反复调查、调解,不敢大胆实行"一步到庭"的方法审理案件,当庭宣判。使得并不复杂的案子复杂化,造成有些案件久拖不决。二是对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有问话笔录,而无开庭笔录,体现不出开庭审理。三是少数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把握不准双方争执的焦点,整个庭审环节不够分明,甚至无辩论、调解阶段,很难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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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庭审笔录?我认为可用四个字概括:全、实、准,快。 “全”,即庭审笔录要反映审判活动的全貌。也就是说要从整体上体现庭审活动的完整性,使人看后能形成整体概念。 要做到“全”,书记员必须掌握庭审笔录的结构,即庭审笔录要记全的特定事项和庭审的六个阶段。特定事项包括:案由;人民法院的名称;开庭地点;开庭与闭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姓名;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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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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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讯问话语目的、话语策略和话语结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目的原则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合作原则为理论基础,建立了目的、话语策略和话语行为的会话分析模型,并基于此模型分析警察讯问过程中的话语结构和问话策略。研究发现:在程序性问话阶段,警察通常使用直接指向目的的问话,问答对应结构简单,多是Q-R对应;在实体性问话阶段,由于问答双方目的冲突激烈,警察会根据不同的语境采取威胁、劝诱、友情、打断、预设、迂回等问话策略,以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合作,实现问话目的,问答对应结构变得复杂化、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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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记入文本,这类文本在刑诉讼活动中称之为笔录。从证据属性角度来看,一般可以将笔录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第二种是一般均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如开庭笔录、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①。第三种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未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都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法院的笔录,如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下简称三类笔录)。本文拟重点探讨第三种笔录,这三类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如果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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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都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措施 ,但是 ,刑诉法却未将搜查笔录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使这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笔录 ,不能像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那样 ,在开庭审判、指控犯罪中作为证据使用 ,这不利于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因此 ,笔者建议 ,将搜查笔录列为刑事诉讼证据 ,理由是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 ,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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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公证笔录是公证活动重要的环节。公证笔录记录了公证审查的动态过程,公证员借此履行告知义务,好的笔录也同时防范了公证员执业风险。公证笔录的制作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文书的特点,公证员应重视公证笔录制作,掌握笔录制作相关的原则和性质,以确保公证笔录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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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现状
一是笔录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大量存在。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和侦查人员单方面制作的笔录大量存在于案卷材料中。由于笔录类证据的制作主体的特殊性和它天然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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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记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做了重新界定,包括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共八种。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项都以笔录的形式为载体,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也都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与评定,由此可见笔录的重要地位。作为一名书记员,把笔录制作好则是我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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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发改委前副主任辛增明以受贿14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反复引用的只是两份言辞证据,一份是其承认受贿的笔录,另一份是行贿人黎社清承认向他行贿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可以定罪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