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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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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化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理念完全契合的一种全新理念。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研究撤诉契约有何性质、是否允许合法存在、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以及对违反撤诉契约行为的救济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立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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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系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对于现在或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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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诉讼及其类型化研究——以美国、英国、德国为对象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对示范性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剖析,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立法及司法情况,指出示范性诉讼在类型上可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对三种示范性诉讼的制度特征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示范性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合意结果,但存在着一些弊端;法院以职权决定的示范性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示范性诉讼契约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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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契约理念日益进入民事诉讼理论中,其中对诉讼契约法律性质的讨论直接关系到诉讼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决定着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诉讼契约的概念加以界定,然后将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内涵加以廓清,继而通过分类比较揭示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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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77-81
在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之后,诉讼契约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承认诉讼契约已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大势所趋,它不仅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讼法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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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撤诉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判决以前,申请撤回其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也包括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关于撤诉的自愿性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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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进行司法审查都有其正当性。域外成熟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都设立了对和解与撤诉的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通知程序和听审程序等。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尚没有确立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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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进行处分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终结诉讼的重要方式,目前甚至成为主要方式。有些是当事人自愿撤诉,有些是由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也有的是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原因既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有政治体制的因素,还有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建构科学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对实现行政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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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权自由精神1、诉讼的指导原则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洋洋万言1507条。在其卷首第一章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惟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判决生效或者依据法律终止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第1条)。这就是说,在法国,民事诉讼的提起与继续,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既有起诉的自由,也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撤诉处分诉权的自由。“当事人引导诉讼进行,承担其应付的责任,由其按照要求的形式与期限,完成各项诉讼行为”第2条)。充分体现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前两条联系起来,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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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标的再认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再论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 ,事实上存在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性质不同。因此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应当分别立案 ,以保障审判公正。同时 ,应考虑赔偿之诉的特殊性 ,对其撤诉区别对待 ,原告在撤诉后再次起诉的 ,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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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