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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条约中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限制方法,被我国立法所引入,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却逐渐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审查标准相融合,形成自身独特的判断标准。这其中既与三步检验法各自步骤内涵的模糊交叉重叠相关,也与我国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相关,更与三步检验法和合理使用四要素两者内在逻辑和分析方法的一致性相关。我国司法审判中,运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四要素作为判断三步检验法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张曼 《现代法学》2012,34(3):173-177
从《伯尔尼公约》到TRIPS协议,三步检验法经历着从复制权限制的反限制到所有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的扩大过程,其助推力则为美国版权法第110条款争端案和随后WTO专家组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解释。对于三步检验法的三步优先适用顺序这一问题,WTO专家组以"等级命题"的方式给予回答。由此,三步检验法成为著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一个大前提,凸出了背后著作权人权利扩张的趋向,中国著作权法中三步检验法其实质为二步检验法,未来如何进行调整尚有待立法者和学界进一步思索。  相似文献   

3.
面对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形,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扩展了合理使用法定豁免的边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关于合理使用具体运用规则和认定标准的详尽解释.基于此,为了探寻合理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以北大法宝网有关"合理使用"的113个诉讼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通过6个指标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为我国...  相似文献   

4.
我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分歧源于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不同解释.该案一审观点认为在引用的"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间,后者具有决定性功能.而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不存在功能上优劣性.一审法院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功能决定论将引发合理使用规则的失灵.一审裁判观点是开放式合理使用立场的反映,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却忽视我国合理使用法律文本的本土化含义.应当从影视解说视频的作品属性,影视解说视频与演绎、重混作品关系,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适用分析三个面向来应对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实践困境."图解电影"案的启示在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应注意探求新、旧《著作权法》衔接中的立法意图.在将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移植到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时,为减少"四要素"方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负面效应,应限制将合理使用扩大解释为"转换性使用".  相似文献   

5.
邓洋 《法制与社会》2013,(30):169-170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时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矛盾之处。本文将以实际案例分析本法的内涵,并通过国际通用的《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进行对比,分析此法的合理性。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对比得出此法之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法”这一名称不能完全概括其规范的内容,把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性质不同权利统一在“著作权法”名下,使得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体系混乱,而且容易导致误解,需要正名。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只能反映基本原则的内容,不能代替基本原则,著作权的复杂性决定立法应当明文规定其特有的原则。著作权立法有必要增加和修改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著作权犯罪、著作权法定赔偿、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某些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7.
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相似文献   

8.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一般构成要件,并规定著作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使用人合理使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须结合“三步检验法”三个要件进行逐一界定。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明知、应知”和“必要措施”两方面予以考察,但现阶段并不具备从立法上设定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的条件。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0.
熊琦 《当代法学》2024,(1):108-120
在社交媒体所带来的商业模式中,传播“二次创作”所生成的新作品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平台新的收益来源,并由此产生了长视频和短视频市场之间的收益分配争议。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便利,也使网络用户充分借助他人作品进行自由表达的期望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撑,使转换性使用得以逐步替代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目的转换的积极意义,最终造成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可预期性的丧失。为了在法教义学层面提高合理使用在判定“二次创作”行为时的稳定性,有必要回归传统的经济分析路径,一方面可以获取从“伯尔尼公约”到域外司法裁判经验的解释学积累,从中梳理出合理使用在应对历次传播技术挑战时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围绕现行规范中的“三步检验法”来正确解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的“介绍、评论和说明”条款,为“二次创作”的合法性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学理解读。  相似文献   

11.
公众可依据《著作权法》对设置或陈列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但《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人能否再行使用所得的成果。《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合理使用人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其成果,但因对"合理的方式和范围"的理解不同,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实,是否允许后续使用,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合理使用所得成果的性质,该性质由被合理使用的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决定;第二,作品后续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三步检测法"。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1):13-19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兴产业,其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都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涉及到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游戏玩家、主播和网络游戏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专有权利。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这种专有权利并不落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只能寻求兜底条款的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具体个案判断,玩家个人直播符合三步检验法,构成合理使用,而大型竞技类游戏的直播无法通过第一步检验,部分非竞技类游戏无法通过第三步检验,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3.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与接近作品之平衡.作品的合理使用能够增进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创新.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表达方式与传播途径多样化,著作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亦进一步提高.在著作权强保护的情形下,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不能平衡创作的激励与作品的接近,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基于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则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即一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扩充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合理使用的适应性,而第43条尚存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4.
李杨 《中国版权》2023,(1):53-60
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存在难以克服的司法适用困扰,其根源在于深植拟物化财产观念之表达独占论的内在缺陷。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有必要摒弃根植于“人-物”支配关系且单向度的财产独占观念,修正表达独占论从作品范畴单向确立的传统侵权认定规则,融贯“行为/对象”二元范畴的解释方法,实现从表达独占论到行为稀释论的观念转型与规则调适。“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意义重在确立“抄袭”或参照来源关系的事实认定。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和三步检测法之步骤二、三,与其说是侵权免责抗辩规则甚或对法定例外情形的进一步限定规则,毋宁说是区分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已吸收“实质性相似”价值判断环节的侵权认定混同规则,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发挥侵权判定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15.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6.
韩珍珍 《法制与社会》2012,(16):271-272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胡良荣 《知识产权》2012,(10):61-64
我国大陆于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针对原法合理使用范围过宽的实际,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适应网络传播技术应用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呼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再次响起;我国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两岸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均”注意与《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接轨,不断规范合理使用制度,均已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但对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因应网际网络发展,仍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民刑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的法定专有权及其法益。《著作权法》与《刑法》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以及对“冒名”的规制是在法定专有权之外提供保护;《刑法》在“复制发行”“作品类型”“规避技术措施”等三个方面脱离《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对《刑法》上“复制发行”的解释背离《著作权法》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应通过《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采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以及删除《著作权法》有关保护专有出版权与“冒名”的规定两个方面化解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  相似文献   

19.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相似文献   

20.
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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