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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涛 《中国律师》2001,(10):66-68
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海上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最大的诚信义务。1766年卡特诉鲍曼一案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源泉和起因,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则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强调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它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三方面内容。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有如下几种:为合同自始无效;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比例惩罚方式和损害赔偿等,其中赋予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比例惩罚方式是最广泛运用的救济方式。本文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限于篇幅,仅摘要发表,供读者诸君参考。  相似文献   

2.
保险人的合同后诚信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邢海宝 《法学杂志》2005,26(2):38-40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诚信义务,而且,诚信义务在保险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产生。本文探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若干诚信义务,主张强化保险人合同后诚信义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以利保险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论英美保险法之禁止反言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入在先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相信其不会行使解除权或抗辩权,则法官不应支持保险人此后解除合同或抗辩的规则.禁止反言要求保险人"外观知晓",并要求被保险人存在对保险人行为的信赖和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禁止反言也要求保险人具有明确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合同存在无效仍然收取保费、交付保单;保险代理人就合同有关问题错误解释或对投保单作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请求或依协议应为一定行为,其未为却告知被保险人已为;保险人提出保险建议等.  相似文献   

4.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辅助人,关系人若能很好的遵守,我国保险业一定能迅速健康地发展。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大诚信原则经常受到冲击。本文就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最大诚信原则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海上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初探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这一原则履行合同 ,互负最大诚信义务。但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往往占据了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 ,各国学术讨论与理论研究也多未涉及该原则对保险人的具体要求。鉴于此 ,本文拟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出发 ,借鉴英美法有关法例 ,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人义务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8.
<正>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最大诚信义务,最早概括这一原则的判例是卡特诉鲍曼(Carter v.Boehm),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该案中有精辟论述:保险是射倖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中英海事审判实践,分析告知义务的具体内涵、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等问题,期冀对海上保险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慧荣 《现代法学》2004,26(5):117-120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积极准备保险法(主要为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末公布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基于实践的需要,本文就保险合同的几个问题作了研究。笔者认为,保险人对承诺前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普遍要求保险人“同意”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投保人的解除权与关系人的维持权应予以平衡,同为保险合同利益,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应与保险金的归属相一致;超额保险无效在定值保险中的意义大于不定值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协议超额定值与赌博无异,应为无效;保险法有关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规定,不仅不利于防损减损,而且对保险消费者有失公平。  相似文献   

12.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保险"。就保险合同规制而言,依其目的而区分为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合同和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的定额给付合同,并由此确定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规则之适用对象,才是符合法理的立法模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重复保险规则规制。意外伤害保险在应由第三者对保险事故负侵权之责的情形下,对其医疗费用应容许适用保险代位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仍应采用广义说,但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区分。对重复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上限标准应以保险价值为限更为科学。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同时应注意重复保险中“合同另有约定”条款的规定及协调。  相似文献   

14.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环境政策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谊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针对当前立法空白的现状,完善国家立法和地方性配套法规,实现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等主要内容的突破是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保险受益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秀全 《现代法学》2005,27(4):147-152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他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投保人有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合理解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相同。保险受益人原则上为可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应采书面形式,并自通知保险人时生效。  相似文献   

17.
中国保险基金的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我国保险业又一次面临着巨大危机和困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投资工具单一,难以支持我国保险业全面应对加入WTO后年资保险公司纷至沓来的局面。中国保险基金必须加快和更大规模地进入资本市场,这既是保险业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和唯一出路,更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得以完善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当前还存在严重缺陷,保险基金大规模贸然入市风险很大。中国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主要有:成立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大规模增加购买企业债券,提高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比重等。  相似文献   

18.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9.
张秀全 《政法学刊》2005,22(3):62-65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应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投保人有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合理解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相同。保险受益人原则上为可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应采书面形式,并自通知保险人时生效。  相似文献   

20.
孙玉荣 《法学杂志》2012,33(3):95-100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对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取消赔偿限额等问题提出司法改革建议。本文对有关受害第三人问题、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及诉讼地位和责任免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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