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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2.
WTO下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 ,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标准靠拢 ,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贸易利益以及加强个人权利保障。具体宜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增加诉讼类型 ,引入课予义务之诉 ;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补贴规则纳入受案范围 ;扩展原告资格 ,从“法定权利”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构建宽严适度的司法审查密度 ,一是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举 ,二是主要进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5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这一概念包含下列四个因素: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地…  相似文献   

5.
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张扬 《行政法制》2006,(1):10-12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由特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宪法却作为一种政治宣言,长时间地被闲置,成了“闲法”。将宪法引入诉讼,先由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积累相关经验、培养相应专事违法、违宪审查之律师、法官人才队伍。后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以激活我国宪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连丁 《法制与社会》2011,(35):160-161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监督机制存在的的弊端提出了质疑。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涵的深入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更具说服力。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现象近年日渐突现出来,理论界纷纷呼吁取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是禁止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并援引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现行宪政制度指出在我国实行司法审查是必然的选择,并可以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论述了抽象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有效并被确认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司法部门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关注多集中于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治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系统研究,致使对一些重要概念的认识错误在学界滋生;另一方面使得司法实践中未能切实解决涉及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受理问题。各地法院针对涉抽象行政行为案件莫衷一是的作法,极大地破坏了法治统一,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仰。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有其正当性根据。  相似文献   

11.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凯 《中国检察官》2007,(11):41-43
通过对美国“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发现,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发展趋势: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不断宽泛,寻求行政权规制等维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讨论的基本命题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有效监督是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针对长时期以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领域所表现出来的监督缺陷,本文认为应该寻求根本的、长效的机制来解决问题,提出和论证了在进一步开展原有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制度资源的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即将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至非法源性抽象行政行为的领域,并在理论上分析了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问题,一直是专利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这一问题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立足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可以概括为,当事人诉讼理由和被诉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区间。亦即,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应当大于等于当事人诉讼理由的范围,并且应当小于等于被诉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范围。“循环诉讼”的根本解决途径在于,给予当事人诉讼理由的全面回应,从而对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给出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尹权 《法律科学》2008,(1):164-168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具有反复适用性,非成文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拘束力特点。根据”举重明轻”原则,司法可以审查效力高于行政规范的行政规章,就更可以审查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规范的行政惯例。只有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上位法规范没有异议时,才能附带审查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惯例的标准是上位法优先标准、宪法基本人权标准以及基本权价值位序衡量标准。审查行政惯例要避免忽略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也要避免对行政惯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全而审查。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间接的、附带的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法律规范、组织体制、制度程序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予以健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学中“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旨在阐明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在使用“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两个概念过程中的一些不贴切之处;同时,针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区别,指出将我国正在推行并有待于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等同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当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审查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称之为的政诉讼制度。WTO规则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有着具体的规定,我国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为落实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有关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现就“入世”后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WTO规则对成员方的行政权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个成员对此作出承诺,是其显著特色之一。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权力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WTO规则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我…  相似文献   

19.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现象近年日渐突现出来,理论界纷纷呼吁取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是禁止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并援引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现行宪政制度指出在我国实行司法审查是必然的选择,并可以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论述了抽象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有效并被确认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权力分立的精神在于制衡 ,这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理论依据。我国目前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制存在弊端 ,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运用司法权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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