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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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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相似文献   

3.
朱静  李红 《行政与法》2003,(7):29-30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作者在考察国外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4.
罗飞云 《行政与法》2002,(12):32-33
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规则中对抽象行政WTO行为的司法审查又作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则分WTO析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5.
<正>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是对行政立法性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西方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比较完善,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和机制,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为此,本文就西方主要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机构体制、方式、价值标准和效力作评价分析。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 ,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 ,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 ,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在当代各国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 ,同时加强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本文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 ,通过一定的理论分析 ,力求在制度方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现象近年日渐突现出来,理论界纷纷呼吁取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是禁止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并援引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现行宪政制度指出在我国实行司法审查是必然的选择,并可以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论述了抽象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有效并被确认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8.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现象近年日渐突现出来,理论界纷纷呼吁取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是禁止将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并援引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现行宪政制度指出在我国实行司法审查是必然的选择,并可以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论述了抽象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有效并被确认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部分。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对象做出的,具有层次多、范围广、反复性等特征,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在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之上,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探讨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扬 《行政法制》2006,(1):10-12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3.
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   总被引:88,自引:0,他引:8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 ,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 ;司法权存在的目的 ,一方面是给那些受到损害的个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权威的救济 ,另一方面也对那些颇具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相对于行政权而言 ,司法权在程序上具有其特性及独立性 ;在组织方面则体现为裁判者的职业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合议制以及上下级司法机构的特殊关系等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丽 《河北法学》2005,23(6):113-116
对行政规范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排除了对行政规范的审查,这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亦与依法行政的宗旨相悖。故此,应将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从司法审查的方式上进行完善,以期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5.
方帅 《时代法学》2013,(5):79-85
法院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介入限度应当是既能动,又不失谦抑。应从整体上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确立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在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时,应首先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对解释是否有明确规定,并考察是否存在充分授权,对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区分解释的形式,从合理性等因素展开审查。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为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变更权从开始设定到实施,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本文从司法变更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界定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完善司法变更权介入行政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力求确立一个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开放性思路。  相似文献   

18.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5,(2):87-89,93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裁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结论,合法性标准是行政诉讼必须贯彻和坚持的基础标准,在这个标准的限度内,贯彻和实施诉讼经济原则。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角度观察,合法性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份额,即通称的司法审查程度,这个程度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适当的程度才能既保障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这是其基本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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