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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官丕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06-1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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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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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出发,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及可诉性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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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或者说是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与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因此,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5.
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综述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状况, 并就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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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行政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受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讲,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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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及审判实践对高校学生不服开除学籍之外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受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校规校纪的合法探讨并不充分.本文在论述高校处分权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上,认为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是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对高校校规校纪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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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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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学术界应当对此进行重视。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均是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不应以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有了其它监督形式而排斥司法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实现行政法治和当前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互衔接的法制统一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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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行政规章,是当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最普遍常用的方式手段。与目前正在起草的立法相呼应配套,设立对行政规章这种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到了必须提上日程的时候。笔者拟在此文中,对行政规章及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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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排除司法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近几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需要,这一传统观念被立法、司法及理论界所突破,现从该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及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入手,对其可诉性与意义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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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作者在考察国外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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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收费的可诉性及合法性审查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收费制度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有关行政收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不完善,行政收费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标准至今没有定论。本文从区分构成行政收费的设立行为和执行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试图对行政收费的可诉范围进行界定。并且从设立行为、执法主体、设立和执行程序等方面归纳对行政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最后就完善行政收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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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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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 ,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 ,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在当代各国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 ,同时加强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本文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 ,通过一定的理论分析 ,力求在制度方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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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高鸿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对行政行为的研究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从认识的需要出发,根据不同的标准,人们对行政行为进行了种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其中的一对概念。目前,无论是在法学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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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的司法救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审计决定的特征在于内容上的处理处罚性、效力上的强制性、性质上的监督性以及救济上的部分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归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才具有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问题审查主要围绕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事实问题的审查要处理好司法权和审计权的关系,正确获得定案依据,审查强度上采合理相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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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