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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阳在2008年10月27目的《北京日报》上著文《中国人缺乏“话语力”吗》说,中国在世界热议话题上往往处于“话语弱势”的境地,在成为全球媒体批评的对象时,常常不能据理力争。中国为何如此缺乏“话语力”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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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原告开封汴绣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大宋汴绣公司关于“汴及图”、“汴绣及图”商标争议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认定,“汴绣”缺乏显著性不可注册为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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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往往由于责任重、权力大,在本地方和本部门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他们行使权力的监督就变得至关重要。当前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是“一把手”违纪的最大诱因,只有找准原因,采取措施,才能有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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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实体经济这一真正“坚实的基础”,即便侥幸“蹿红”,也会时刻处于摇摇欲坠风险之下。任何时髦的高端服务业,都不能放弃必要的“低端”产业形态的支撑而单兵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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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工作都十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甚至针对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现状尖锐地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为此,他明确要求“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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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文写作存在的通病,主要表现为“长、空、假”。“长”主要表现在篇幅冗长,两头“穿靴戴帽”,中间又以没用的套话、正确的废话、不着边的大话塞满“肚子”。“空”主要是语言贫乏、空洞无物、抓不住要领,群众经常批评的“讲话没有不重要的,领导没有不正确的,成绩没有不巨大的”之类就是典型例子。“假”则是指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虚话连篇,搞数字游戏等,不顾实际情况,缺乏实情、实数、实话。“长、空、假”公文不但贻误工作,而且败坏了风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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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民事讼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二项列举的再审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款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修改而来。修改后的条款虽然仅多了不到十个字,将“不足”这一数量名词修改为“缺乏证据证明”,这一表述不仅说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而且更加明确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体现了证据运用的司法水平。对此,笔者在具体的民事检察中体会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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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监督,“中国第一执行局长”杨贤才的落马,被舆论解读为“意料中的事”,再度折射出法院执行已为司法腐败重灾区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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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共部门内部普遍存在着“忙闲不均、苦乐不均”;“鞭打快牛、部分人员被边缘化”;“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诸如此类的通病,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现行的机关人事管理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各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绩效。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检察机关引入绩效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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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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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伴随着一年一度的公务员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许多地方党政机关进一步细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将“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列为本年度应当报告的九类个人事项之首。,对此项政策的大范围实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认为此项举措涉嫌“公权进入私人领域”,有的人认为是“隔靴搔痒”,有的人甚至认为是“走过场”、“多管闲事”、多此一举,这些认识说明某些群众对官员婚姻变化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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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是否应该对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加以限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简称为“双缺乏”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立法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