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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汪放 《中国审判》2009,(7):42-45
今年5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9起网络域名系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左汝玲与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地址订单》无效;原、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注销涉案域名“重庆隆鑫集团.cc”等6个域名;与此同时,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全部退还19000元。  相似文献   

2.
因网络域名的归属产生争议,原告域名所有者将侵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起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第一原告戈壁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两被告共同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为第二原告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旺腾公司)消除影响。  相似文献   

3.
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事公司、耐克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事公司一案判决“pepsi.com.cn”域名由原告百事公司注册使用;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百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60元;  相似文献   

4.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第一股歌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被告王蓓停止侵权、并在泛亚公司的娱乐基地网站www.5fad.com首页刊登书面道歉启事,同时共同赔偿原告龚凯杰经济损失1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原告龚凯杰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5.
原告:广东省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予东,广东省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国画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佐民、于静,广东省广州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住广州市聚龙新街,市民。 原告广东省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因与被告李进发生拍卖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和平公司诉称:被告李进不按与原告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付款取货的义务,并给原告赔偿违约金等损失743 670元。  相似文献   

6.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7.
2011年,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订立经销商合作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百事可乐系列产品,如所销售产品有"再来一瓶"字样,由原告向消费者免费兑换500毫升百事可乐饮料,被告定期回收"再来一瓶"的瓶盖,并按照回收数量返还500毫升百事可乐。2011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  相似文献   

8.
案件追踪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8848.com)中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名为“MYSEARCH”的插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就无法正常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  相似文献   

9.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Ⅸ恋爱中的宝贝》的合法著作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未经许可,于2005年3月31日在其网站(网址为www.bc165.com)非法上传涉案影片供他人访问观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网站并非被告的网站,该网站上并无被告公司信息的显示,故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原告:黄亚君,女,1967年8月24日生,上海市民。 被告: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卿,董事长。 原告黄亚君因与被告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发生返还技术指导费、商标使用费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个体户郭某(被告)作为保证人,为居住在澳门的女婿李某(债务人)向居住在香港的林某(原告)借港币27000元作了担保(注:借据没有约定返还款项的期限和责任形式)。嗣后,债务人又与原告达成了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的补充协议。届期,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虽然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只返还港币3000元,以后就躲避不见原告。原告遂于199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当月27日,  相似文献   

12.
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曾系同事,两人均做上海证交所股票生意,各自拥有一个上海证交所的股票帐户,被告还在第三人某证券公司设有50万元股票资金专户(俗称大户),而原告是个散户.因大户交易方便,原告除利用自己的股票帐户买卖股票外,还委托被告买卖股票.1993年2月,股价一路上扬.2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将存在被告股票帐户上的三种股票(当初也是委托被告买入的)卖出,总成交额69109.16元,交割后存入被告资金专户.当天,原告还将自己股票帐户上的四种股票卖出,总成交额43627.57元,交割后也存入被告资金专户.以上两笔合计,原告共存在被告资金专户  相似文献   

13.
2000年4月12日,原告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同净公司)与被告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签订一份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天天同净公司委托英特科技代建网站www.ttj.com.cn,该网站链接乙方网站www.63000nline.com,由天天同净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开发网站的设想要求,英特科技根据《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建议书》的设计与要求来开展网站的建设;  相似文献   

14.
2005年3月30日,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baidu.com)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黑棒组合、许巍和花儿乐队演唱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原告享有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认为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相似文献   

15.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相似文献   

16.
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孟斌、程跃华,均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炳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焰,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孟斌、程跃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焰、董宜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LU…  相似文献   

17.
田明 《知识产权》2004,14(2):44-46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9月7日中请了"电池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原告的外观专利产品,并于2002年2月3日请求当地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电池产品500件.原告要求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8.
田享华 《检察风云》2008,(10):48-49
2008年3月24日上午9点10分,上海长宁法院106庭狭窄的旁听席里挤满了人,陆怡和其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也都早早到来.陆怡是被告之一,另一个被告是无忧团购网.他们因为涉嫌侵犯原告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又称上海市脐血造血干细胞库,下称脐血库)的名誉权被索赔经济损失1元、名誉损失100万元.……  相似文献   

19.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被告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2002年5月10日,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委托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房源信息;如房屋成交,原告向物业公司支付一个月房屋租金的服务报酬;原告需对房主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原告与出租方任何一方违约,则应由违约一方按协议规定赔偿对方损失,被告有责任从中调解,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中还对这一义务用黑体字作了重要提示。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800元。5月11日,被告为原告提供朝阳区潘家园东里31楼402号有房源的信息,并由其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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