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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针对海洋油污问题,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充分赔偿污染受害人和修复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油污损害赔偿而言,公约与公约之间的选择适用、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选择适用,尤其是中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体制之外不同法域之间法律的选择适用对确定责任人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平 《法学评论》2005,23(1):55-60
纯经济损失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中没有得到规定。依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确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并制定了赔偿标准来限定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美国 1990年《油污法》也承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但没有明确赔偿范围。我国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公约体系 ,保证公约适用范围内的纯经济损失赔偿 ,另一方面应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及其处理油污损害索赔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金会的由来及其组织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有74个国家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49个国家参加了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在统一各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早在1969年通过责任公约时,人们已经注意到该公约有关船东赔偿责任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船东认为赔偿限额太高,不少沿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货物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较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尽一致,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又存在不同之处,研究海运货物损害(油污损害除外,油污损害有专门的公约调整)赔偿责任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赔,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在法理上和在法律文件上两个层面的分析得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但仅笼统说明纯粹经济损失与油污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须证明二者间存在合理近因,公约体系所列出的具体标准非常理性,当前处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参考公约,将其视为国际惯例来适用,今后也应以其为蓝本加快相应国内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相似文献   

7.
在1967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发展历史上,就油污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变化.相反,部分当事国法院的实践却承认生态损害赔偿1985年意大利Patmos案,将海洋环境损害作为一类独立的可赔偿类目;1991年意大利Haven案,认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既包括可计量性的,也包括不可计量性的因素;2004年中国"塔斯曼海"轮案一审判决,将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相关调查、勘验、评估、研究费用解释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所规定的合理费用.  相似文献   

8.
王雨晴 《法制与社会》2013,(28):288-289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沿海油污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以及国际上针对油污的相应法律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中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适用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我国急需解决沿海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根据有关问题及分析,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相似文献   

9.
本世纪60年代末,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制订防止和处理船舶油污染的措施,除制订技术标准外,还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1年基金公约)。根据1971年基金公约,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 FUND)于1978年正式成立,截止到1989年12月31日,IOPC FUND 已参与处理了43个油污事  相似文献   

10.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11.
刘力菲  刘腾 《行政与法》2013,(6):103-108
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2.
王玫黎 《现代法学》2007,29(4):179-185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13.
The conflict of laws of Hong Kong has predominately preserved traditional common law rules of pre-England conflict of laws. It is considered a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harmonization of law conflicts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units, which mainly include three parts: jurisdiction, choice of law,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As far as the legal source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of Hong Kong is concerned, conven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ources. Currently, there are ten special conventions related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ne of which is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and the other nine are the conventions consulted by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CCH”), including the Statute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Also, there exist non-special conventions relating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Hong Kong. These conventions have brought tremendous benefits to Hong Kong. More attention needs to be paid to the conven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o assist Hong Kong in cooperation with other more jurisdictions.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specific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regime defined by the CLC and FUND conventions in the field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voluntary nature. The discussion is based on a model derived from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pplied to the case of oil pollu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We analyse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FUND-like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scheme is self-enforcing. We then discuss the overall impact of a self-enforcing international compensation regime in terms of accident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We show in particular that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such a compensation regime is a negative function of (i) the number of countries at stake in the field of oil pollution and (ii) the level of financial caps limit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相似文献   

15.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公约适用条件、责任主体、求偿范围、责任限制,等等。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以期揭示涉外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相关实体法问题,为合理选择国内法和公约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7.
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白。随着海洋石油资源开发利用步伐的日益加快,这一问题理应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中国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先后爆发,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更显迫切。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应急处理和损害赔偿等不同层面加以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19.
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的低迷,生态的破坏是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两大困境,构建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了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现行的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制度不能满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法律需求。不同类型城市生态补偿的法律界定内涵不尽相同,资源枯竭型城市应当采用广义的界定方式。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的事实演绎方式,是将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社会生活连接的转换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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