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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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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在日常公证接待中遇到涉外继承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该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们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一般会适用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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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涉外继承公证,与一般性的继承公证在公证办理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涉及的关键问题上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涉及继承公证的特殊性,或说其难点,更多地体现在特定涉外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何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在符合国际私法规则的前提下,选取应适用的法律解决确定继承人范围、界定夫妻财产等重要问题。因此,可以说,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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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涉外继承和遗嘱公证业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不同的制度和冲突原则,分别是同一制、区别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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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公证处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市场,缜密、细致地调查房地产交易中的公证需采,全面拓展各类新型的房地产公证业务,从上地批租市场即房地产一级币场起步,成功地实现了房地产公证业务“擎”的突破;继而以外销商品民币场为切入点,确立了公证在房地产币场的地位;随后又多方位参与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管理,树立公证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崭新形象,并不断跃向新的高③。公证职能的施展应以市场为取向,紧跟市场的发展,青仅规范市场。(-)及时、全面地介入市场进入90境代后,上海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起点。土地资源的大规模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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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一项常见的业务,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常遇到继承人不确定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公证业务的难度也不利于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事实和法理等多个角度对继承公证面临的法律缺陷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并从借鉴民事诉讼法的个别制度,所有权限制制度和继承权声明程序等角度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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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曾经承办的一起涉外案例引申出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问题,讨论了公证机构申办涉外法定继承的依据和业务范围,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法定继承中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并着重从实践的角度解析含涉外因素的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的办案思路。一、问题的提出笔者今年承办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案情如下:汪某于上世纪80年代和其妻子李某共赴澳大利亚留学并最终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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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公证,经历了初创、发展、停顿、重建而后再发展的曲折过程。这是一部值得一书的历史,值得探究的历史。这不仅是公证的历史,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中重要的一部分。 处于解放战争时期的1946年,在已经解放的哈尔滨,为满足涉外交往和民事交往的需要,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非讼科开办公证业务,主要办理外侨的公证事项。这就是哈尔滨市公证处的前身。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沈阳、天津等建立人民政权的大城市的人民法院设立了办理公证的部门。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契约等。 1951年4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建立公证制度 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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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前来公证机构咨询有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公证事项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相关的申请,相当多的公证员拒绝受理,并答复:"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是谁就是谁的。"相较而言,追溯三十年的公证实践,大多公证申请的动因并不是直接来自于当事人本身,例如涉外公证、房屋买卖、继承权等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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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解释》)作出了较为简单的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转继承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转继承的性质以及转继承过程中是否发生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在公证实践中也出现了同类案件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这不但影响了公证的整体形象.也使得公证风险大为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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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简单地说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受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制度中的规则。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继承公证中的涉外因素逐渐增多,同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可能同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又存在差异,因此同一继承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直接导致了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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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公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公证法》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十六类公证事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公证业务的三个基本范围、两个基本原则和一个有机结合
三个基本范围,一是《公证法》采取列举式列出的十五项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一)至(十)项、第12条第(一)至(五)项,这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范围;二是《公证法》采取概括式规定的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这是一个不确定但又是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又符合相关规定,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三是《公证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一个不确定但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均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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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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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二 房地产公证业务具有新颖、疑难的特点,这主要是由房地产交易方式随市场变化不断创新所决定的。为此,我们从制定合同文本入手,同时十分注重面对市场需求,解决新问题。 (一)制定合同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扩展公证职能 通常来说,公民和企业不可能详细了解房地产交易方面的规定,甚至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往往十分简单和粗糙,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或有在对法律用语的认识差异以致误解等等。这极易导致合同纠纷。因此,合同各方都迫切盼望有一套详细、明确、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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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好李处长,山东是公证大省,公证员数量和办证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占有重要的地位,你作为主管公证工作的处长和副会长,请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涉外公证情况。
李邦喜:目前,山东省有公证机构158家,其中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116家,主要设在17个市和90个县(市、区)。经考核合格,在外交部、司法部备案的涉外公证员300余名,平均每个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有2至3名涉外公证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