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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 ,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 ,是“国家”法 ,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欠缺 ,这是我国宪法不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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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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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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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8-10
宪法的法律属性是宪政制度的价值所在,宪法的一切价值及其制度设计都以宪法的法律属性为基础和中介。本文从价值、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上剖析和回答了宪法的法律属性所关涉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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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从1949年到2009年,六十年来中国宪法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一路走来,从宪法文本到宪法精神都经过一系列的嬗变,宪法的重心从政治结构到法律结构,宪法从实用工具主义到理性内部建构,宪法典的规范结构也趋于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如今真正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和法治精神,那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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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具体化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并加以实施一直被视作实施宪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将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活动。表面看起来具有相似性,但是由于宪法特殊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不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何况宪法实施所依靠的实施方式、路径是多元的,除了法律实施,宪法还依靠直接实施和政治实施来确保实施的全面性与效果。不过,以法律实施推动宪法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作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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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同志在纪念新宪法颁布、实施一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坚决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首先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结合实际,继续普遍地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宪法的宣传和教育,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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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比代表全党意志、全民意志、国这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更大的了。宪法和法律一旦通过并生效,就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管权力多大,地位多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肖扬 《当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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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党章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同时,在第一章党员中规定,党员必须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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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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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观念一般是指公民对宪法的思想、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包括对宪法规范的本质、内容、作用的认识,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评价和解释等社会意识形态。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必须加强对每个公民进行宪法教育,“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彭真:《新宪法颁布、实施一周年讲话》)从实践经验来看,要实施宪法赋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也必须加强宪法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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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就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宪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或纠纷的专门活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活动,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活动,都不属于宪法适用。不论从权力来源方面看,还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来看,中国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中国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为人民法院对从属性造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留下一定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