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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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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主管、经手或保管公共财物的便利。主管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决定调拨、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支配职权。经手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发放、领取、使用或支出等经办职权。保管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2.
合理借贷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构成条  相似文献   

3.
马宏 《新东方》2006,(3):48-50
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4.
马宏 《新东方》2006,(7):52-54
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和特定款物之外的一般公物的行为,《刑法》却没有将其纳入其中。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疏漏。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犯罪黑数(dark figure of crime),是指潜伏的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即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计算到司法犯罪统计中的犯罪,或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因此,理论界又称之为犯罪暗数、犯罪未知数、犯罪隐匿数,外国犯罪学者亦称其为“刑事隐案”。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  相似文献   

7.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相似文献   

8.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概念及划分标准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一犯罪的,是一罪,构成两个以上复数罪的是数罪。同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的单复。通常,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一个职务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犯罪构成的是数罪。由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渎职性,即职务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数罪较一般普遍犯  相似文献   

9.
正根据《刑法》第166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身份犯罪,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10.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罪名,首先规定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其中第3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修订后的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修订表明:对挪用公款后不能归还的,不再以贪污论处。笔者就此谈点个人认识。  相似文献   

12.
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在保护国有经济的同时,也应保护非国有经济不受侵害,刑法对非国有经济进行保护时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平等保护并不是对侵害不同类型经济的同样的行为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一样地予以犯罪化。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六种行为,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都应予以犯罪化,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受贿、挪用公款(资金)行为,应异罪异罚;私分非国有经济单位资产的行为无需犯罪化。  相似文献   

13.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犯罪与以往传统的犯罪手段截然不同,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被发现,给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2000年7月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庭内回荡着法官庄严的声音:上诉人刘艺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874.2万元;上诉人李少洋勾结并伙同上诉人刘艺霞贪污巨额公款并予以挥霍,罪行败露后,二人携带巨额公款畏罪潜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艺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判处刘艺霞、李少洋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5.
北京市律师协会协办当前,经济领域十分活跃,经济活动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除了那些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经济犯罪外,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不懂法律,糊里糊涂地犯了罪。同时,还有些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被他人误认为是犯罪,甚至造成错案。如何区别罪与非罪;如何把握自己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避免陷入犯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何做到在改革开放的激流中敢于冲浪又不翻船,确实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合理收入与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的规制体系缺乏明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惩戒的有效性。我国应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的刑事政策出发,将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定位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进行犯罪化思考。单位贪污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9.
简永发 《求索》2010,(9):159-161
财产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各国一般是以对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来区分不同的财产罪,但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各国财产罪的范围大小不一,不同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在有的国家规定得很详尽,但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没有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等于不处罚,而是有可能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包容到其他罪名中去。本文通过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罪立法上的差异,对比研究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刑事立法与理论。  相似文献   

20.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8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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