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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FTA第11章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提起对东道国的仲裁请求,使得投资者的权利得以有效保证。然而,当外国投资者为这些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欢呼雀跃之时,有不少学者已经在担忧这样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将给东道国主权带来怎样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东道国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领域,主权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越来越多损害赔偿请求数额惊为天价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不断出现,这种忧虑在国际社会中悄然蔓延开来,社会公众要求本国政府在投资自由化浪潮中切实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呼声在不断高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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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越来越常见的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避开东道国法院,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即使仲裁获胜,如果东道国不主动遵守裁决的话,投资者就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而东道国常以国家豁免为抗辩理由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因而,国家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来,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风险。因此,海外能源投资者必须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深入研究东道国法律和政策;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升级双边投资协定;增强环境法律对策,遵守东道国法律政策规定;启动ICSID机制,加强国际法层面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确保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4.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以来,两岸制度性合作持续推进。根据ECFA协议,两岸应推动建立投资保障机制,因此,签订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成为ECFA后续协商的重要内容。投资保障协议原是指投资东道国与母国签订的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双边投资保障条约。 相似文献
5.
孙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5):51-52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和对公司董、监事进行选举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基础.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针对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立法上应建立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书面行使,表决权信托制度;禁止对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加以限制;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对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结果的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一方面应以高效率的经营管理好公司 ;另一方面应对股东的利益加以保护。特别是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乃至一国资本市场的广度、深度和结构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投资者保护中 ,小股东保护是最重要的 ,以致于我们常把投资者保护归结为小股东保护。 相似文献
7.
表决权穿越是为了应对母子公司架构下母公司股东权缩减问题而创设的规则。它要求在子公司发生基础性变更时,由母公司股东取代母公司行使表决权;是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有效措施,也是破解金字塔控股结构的有效手段。我国立法应引入穿越投票规则,以消除金字塔控股带来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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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熊安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28-36
在保护港澳台同胞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方面,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外交往的主体,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台湾当局也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时,中国政府主要行使的是领事保护的职能,而外交保护措施一般并不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外交保护不但需要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而且要求受害者"用尽当地救济",另外,是否最终行使外交保护还要考虑到中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外交关系等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10.
我国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引入了一人公司、公司担保制度,但未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任何规定,这便引起公众对此形成了多元化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但该行为的较强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又证成立法引入的必要性.立法应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引入采取限制性允许模式,通过权能主体限定、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性保护机制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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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日中国论坛》2007,(Z1)
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3.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4.
刘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92-93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权利行使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通过考察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可发现我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存在的不足。完善证券法律保护体系,是合理合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最为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湖湘论坛》2021,(5)
在新型冠状病毒全球传播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保护公众利益和减轻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纷纷开启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改革。"一带一路"沿线国本属于ISDS案件高发地区,而我国早期与沿线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获得法律救济。兼顾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并重的双重身份,我国政府应积极投身并引领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在协定文本中纳入不可仲裁事项的例外条款、合理设置ISDS仲裁前置条件、完善ISDS仲裁程序规范,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达成进一步为中国乃至东亚地区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6.
越来越多的国内事项进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仲裁中,仲裁庭适用国内法并运用国际法来审核国内法,在解释投资条约时却因顾东道国国内法而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在坚持国际投资条约限制东道国不合理行为的同时,也应该确保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管辖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符合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定义及其国籍要求是援引BIT条约保护的前提。在当前的跨国投资实践中,部分投资者为了得到更优惠的条约保护而"挑选条约",导致投资者国籍的认定趋于复杂化,而在ICSID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投资者国籍的认定亦采取灵活、广泛的态度,存在着扩张管辖权的倾向,这使得问题的解决充满不确定性。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在国内实施《华盛顿公约》的条例以及援引"拒绝授惠条款"和例外规则避免投资者滥用国籍标准"挑选条约"。 相似文献
18.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用尽当地救济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当地救济怎样才算"用尽"存在较大分歧。关于当地救济的"用尽"程度,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将这种救济限定在法律救济,其中最主要的途径是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两种。在此基础上,"用尽"要求当事人无过错地获得终局裁决,也就是说,一方面,受害人获得裁决必须是终局的;另一方面,该终局裁决应当是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获得的。美国所提出的当地救济"实质"已经用尽的观点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法上并不可取。此外,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行政救济的范围应当仅局限于必须的法律程序;而为了保护东道国的利益,个人在国内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论点在国际求偿中应当不得变更。 相似文献
19.
国民待遇已突破仅适用已开业外资企业的传统意义,开始延伸到开业前阶段。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的条款也不尽相同。开业前和开业后国民待遇对东道国经济具有不同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投资也将朝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要考虑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开业前阶段的程度以及发展中国家应保留的灵活性。我国在今后的国际投资谈判中要谨慎处理国民待遇问题,从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格局出发,制定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3):31-33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