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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三角债”,是指企业之间超过了银行正常结算期并且无经济纠纷仍不能清欠的那部分不正常债务,是多个债权债务主体在商品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连锁的债权债务关系。近几年来,“三角债”滚雪球般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和企业的一大公害。实际上,“三角债”并不是简单的三角关系,它包括四角债、五角债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连环债,它环环相扣,交错盘缠,因而形成“剪不  相似文献   

2.
关于“债”或“债的关系”的概念理解,可以先从关于“债”的定义考察入手。在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文献中,罗马法有两个关于“债”的权威定义,均由债务人的义务入手,界定债为“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换言之,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首先发生债务然后才对应生出债权,是债权对应于债务,而非债务对应于债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也没有对“债”进行一般界定,而是分别针对各种具体之债做出界定。其关于各种债的定义,基本因循了罗马法的表述方式,也从债务人“应为”给付的角度入手。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  相似文献   

3.
企业间的债务危机,俗称“三角债”,是我国经济领域里比较棘手的问题。经过近两年来的清理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要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一、“三角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总体情形而言,目前我国出现的这场债务危机,涉及的企业多,数额大,拖欠期长。我们透过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到“三角债”的表现形式不外乎环形债、线形债、单链债三种:  相似文献   

4.
论债与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债与责任的关系 ,理论上有“因果关系说”与“离合关系说”。债责之间不但可以分离 ,而且以分离为常态 ,以结合为非常态。我国民法典中的债编部分应由债法通则、合同、侵权行为三部分组成 ,由债法通则统率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同时保持侵权行为部分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5.
李永军 《法律科学》2013,31(1):129-134
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6.
一、债的概念的探讨 公元二世纪时,在罗马法中才通用“obligatio”,有时指债权,有时指债务,有时又统一指债权债务关系,通称“法锁”。到《查士丁尼法典》问世,才给债下了个定义:“债是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可见,当时债的定义有三层意思。1、债是依法产生的,受法律保护;2、债是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法锁;3、义务人向权利人应为给付,给付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尔后,在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中,未对债下定义。但是,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因而罗马法对债所下的定义中“国法”得使他人承担义务的特点已不适应时势。再往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对债或明或隐晦的定义,都未逾越罗马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债是一种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其内容是特定人(债权人)要求另一特定的人(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给付)。根据《苏俄民法典》第158条结合苏联民法纲要第33条的规定,《苏联民法》上册给债所下的定义是:“债是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人(债务人)应当实施有利于他人(债权人)的一定行为:交付财产、完成工作、付给款项等,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而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一定义,将债的概念表述得十分详尽,具体  相似文献   

7.
一什么是债?我们通常所称的债,是指欠了别人的钱而言。而民法中所讲的债,其含义远远不止这点。凡是特定人之间,一方有向对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就是债。一方没有履行这种义务的,就是欠债未还,对方就有权请求偿还。债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可以是作为(法律上叫做“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法律上叫做“消极的行为”)。请求的一方叫做债权人,偿还的一方叫做债务人。民法上债的含义,兼括债权与债务。  相似文献   

8.
经济审判中的“代物清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它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 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见第89条)这就是抵押权。由于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建立物权制度,上述条款是作为债的担保方法之一规定的,因此,民法学者在说明抵押权的法律性质时,认为它是一种“从债”,即其效力决定于“主债”(即被担保的债权),它随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这种说法当然不能算错,但是不能全面地充分地说明抵押权的性质。严格地说,抵押权是一种物  相似文献   

10.
邱娟  刘华 《中国律师》2008,(2):66-67
依传统英美法理论,债可区别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但随着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由单纯的救济方式发展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英美债法体系随之发生变化,返还请求权已成为英美债法的第三大支柱。而返还请求权法是以不公正利益增加为基本原则而构建.整合了以其为基础的权利主张,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Goff和Jones于1966年定义“返还请求权法”为“调整各种以不公正利益增加原则为基础的清求权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准契约,但不限于此。”该定义随后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是返还请求权最具权威性的定义。  相似文献   

11.
“三角债”近来已成为法学界研讨的热点问题,真正诱发这种债务怪圈的原因是什么?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启开“三角债”之债务链?许多同志已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债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债作为一种经济流转关系,属经济范畴.因此,“三角债”诱因在经济,但债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法律关系,它又隶属法律领域,因而“三角债”的成因必然又有法律因素.所以,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只有对“三角债”进行经济与法律双重透视,才能查出这种“痼疾”的真正症结所在和找出根洽这种“痼疾”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12.
规范破产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共十五大和李鹏同志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把“规范破产”作为实现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一种途径.什么是破产?破产就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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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债权     
一、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民法中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请求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经济目的,他方有义务满足该项请求。《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较为详尽地表述了债的内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相似文献   

14.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  相似文献   

15.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 ,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存传统债法体系结构的前提下 ,改革传统的债法结构。提高侵权行为之债的制度层次 ,设置与合同法总则—分则结构相对应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总则—分则结构。拓展因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巨大发展而日益要求扩展的在债法编之中的编制空间。提出在保留“小的债法总则”的前提下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制度和原则由各自的总则调整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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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两级法院经济审判有新举措前年以来,德州地区两级法院在派出500多个巡回法庭,深入厂矿企业和金融部门帮助依法清欠清债、补充“血液”的同时,注意帮助企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一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经济法律、法...  相似文献   

17.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4,26(4):19-27
本文评析了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认为该《草案》在体系结构上有两个方面的进步:一是在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具有一定体系价值;二是将“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排列在一起,初步体现了对人身关系进行统一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又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未设“债”之专编规定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二是《草案》仅对《民法通则》、现有单行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作了简单拼凑,各编的内容未加协调与整合,存在诸多不该发生的逻辑错误。在评析《民法草案》体系结构之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改进《草案》总体结构的方案,认为我国民法典之编纂应采总则、人、财产三分法之总体结构,在编制上可设“总则”、“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物权”、“债”、“合同”、“侵权责任”七编。  相似文献   

18.
“债”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其基础意义不仅在传统的民法中有所呈现,在我们称之为商法的领域内,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债和有限责任的关系、债和投资的关系作一个粗浅的探讨,希望对理解债的概念有所裨益。理论界对债与责任的关系已有比较成熟的认识。民法理论通常认为,责任是一种特别债,是债的一般担保。作为原则,债务人的(自己)责任总是无限的,即债务人应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作为履行自己债务的一般担保;①而作为例外,存在着一种有限责任。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②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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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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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立法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他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大大超过原来的价值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以他种之物代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物,向债权人为给付.使用“代物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有旧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先行设立.这是使用“代物清偿”的前提.2.新债(对原特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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