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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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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代位权诉讼实质涉及到处置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诉讼中债务人权益则可能被损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债务人却无救济途径。为了在代位权诉讼中,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应给予债务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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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我国合同法确立代位权制度以来 ,引起了学者们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 ,有关这一方面的论文已经发表了很多。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如我国代位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债权 ,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并非为单纯的一标的或者二标的 ;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应该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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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不仅存在着许多疏漏 ,而且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以至理论和实务中分歧众多 ,远未达成必要的共识。为实现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双重目的 ,应重新构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当方案 ;提出准独立第三人概念 ,把准独立第三人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分解出去 ,同时可以保留真正意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为第三人进入诉讼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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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表现在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与实体责任之间的冲突 ;第三人参诉方式与司法的被动性的冲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理由的模糊等。文章在比较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与普通法系追加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改革 ,应选择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的制度模式。在第三人辅助参加的理由方面 ,我们认为应限定为 :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事件或同一事项对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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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也较统一。而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认识也不够~致,司法实践尚存在不少问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本文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一、无独立进本权第三人法律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比,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不够。从法理的角度讲,在强调诉讼经济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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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众多制度之一,既具有一系列优点,又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在重点分析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所存在的诉讼依据过于狭窄、第三人权利保护不如原告全面、诉讼结构不尽合理等不足与缺陷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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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运用第三人制度,确立好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其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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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理论争议颇多,观点各异;司法实践中“该列不列,不该列滥列”第三人的现象亦很严重。究其原因,立法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是重要原因。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出发,对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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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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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53-5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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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其他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应当是相同的;其参加诉讼的根据主要是担心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自己在私法上的地位和利益;应当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类型划分上定位于辅助性第三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措施:笔者认为应当从参加方式、参加时间、诉讼权利义务赋予的时间、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诸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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