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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中两种第三人之一。民诉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识和运用第三人制度,确立好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其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  相似文献   

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理论争议颇多,观点各异;司法实践中“该列不列,不该列滥列”第三人的现象亦很严重。究其原因,立法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是重要原因。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出发,对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也就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相似当事人的人。当事人中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似当事人的人是诉讼代理人。不同的诉讼参加人,虽然参加诉讼的原因各式各样,诉讼上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也彼此有别,但他们皆有诉讼主体或相似诉讼主体的资格,基于这个共同点,而统称为诉讼参加人。  相似文献   

6.
吴兆祥  沈莉 《人民司法》2012,(23):16-2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7.
<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理论上缺乏依据 ,实践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甚至还适得其反 ,并且和国外立法形成了实质性的差异。提出取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并把它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以原告身份起诉本诉原被告的第三人和被本诉原被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两者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统称为第三人 ,形成第三人之诉。取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称谓。另一部分为主动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支持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证据的证人。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可对当事人的财产实行保全,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诉讼当事人。那么对  相似文献   

11.
论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循环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无效诉讼领域长期存在"循环诉讼"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目前主要有民事诉讼途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和当事人诉讼途径等几种解决方案。在中国现实法治语境下,当事人诉讼途径与前两种解决途径相比,成本低、效益高,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专利无效诉讼中"循环诉讼"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虽然赋予诉讼第三人较多诉讼权利,但并不完善,如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并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权利?若因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其能否请求行政赔偿?立法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应从公平、正义及利于平息争议等角度出发,肯定第三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诉讼主体制度。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将几个有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讼中审理,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避免法院对同一或相互牵连的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认识产生了分歧。本文着重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的提起与审理、参加诉讼的时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6.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7.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宋史超 《法学》2022,(1):112-1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0.
相对人迟延举证是指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及时提供的证据用以反驳行政主体的决定或是证明自己主张。根据迟延的原因及相对人迟延的主观心态不同,迟延举证可能表现为相对人恶意的证明妨碍或是陈述申辩权的怠于行使,也可能是相对人行使权利客观受阻。应区分迟延举证的不同情形,设置各自相异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区分两种情形予以规定,显然有嫌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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