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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1)
近年来,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已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的地方依据"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予以处罚,有的则依据"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予以处罚,还有的采取了"免于处罚"的做法。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发布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对具体执行标准进行详细解释,从而就此类违法行为形成相对统一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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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重大区别,但两者又有紧密联系.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共同附着在同-交通事故中,前者是后者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同时事故责任决定赔偿责任的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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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9):20-2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3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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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追逐竞驶"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追逐竞驶行为人及其有关人员。作为"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空间要件、工具要件的"道路"和"机动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界定为标准。"追逐竞驶"行为应当是:行为人之间驾驶机动车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下,进行相互追赶、互相竞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时的主、客观因素并可以通过列举式归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的现实化程度及其危害后果是区分危险驾驶罪(含"追逐竞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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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晓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65-6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是构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应予充分肯定,但其不足或可商权之处不应忽视。其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是有悖于保险原理的。该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间亦存在着矛盾的规定。我国应借鉴他人之成功立法经验,完善交强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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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理赔引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裁判结果也不乏大相径庭的情况。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个别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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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96-102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部分保留了其原有规定,仍未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消费者范围界定应采"非以经营为目的+例外情形"的模式;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例外情形,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欺诈行为不等同于欺诈,应对相关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非职业性的自然人投资者和代为理财者属于消费者;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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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表现为: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和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表现为两种形式: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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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界对该条的性质是毒品再犯还是特殊累犯持有不同看法,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其是"法定的再犯"更为合理。对该条在数罪并罚情形中以及与《刑法》第65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应该分析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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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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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加重犯限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73-83
主要基于数行为所综合体现出的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一致性,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6个条文规定了多次加重犯。然而,从刑罚配置之责任与预防的关系等角度考量,多次加重犯之法定刑配置在正当性上存在着重大疑问。因此,为了防止司法在适用有瑕疵的立法时产生严重不公,有必要对多次加重犯进行目的论上的限缩。限缩的基本原则是多次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或危险,在主观上反映了行为人高度的主观恶性。具体而言,在单行为已经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可以采取"法定 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各个单行为均不具备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时,在客观要件上可采取"相当规则"和"法定 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主观要件上可以采取类型观点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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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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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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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53-57
法律冲突的存在,引发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在法律冲突情境下,法官是否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以《民法通则》第149条与《继承法》第36条之冲突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法律冲突情境下的法律适用步骤比普通情形更为复杂和困难。在案件不涉及法律漏洞、法律空白以及法律冲突的情形下,法律适用很可能仅仅是一个"规范+事实=判决"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而在法律冲突情境下,法官首先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消解冲突,如果通过法律解释无法消解冲突,则可以根据法律冲突规则选择适用法律,只有当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才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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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13-16
研究不当得利制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从民法"利益"的概念入手,不当得利应是财产利益,而且要求受益人保有"利益"时不具有正当性。在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当依据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和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不能直接依据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7条时,需要从不当得利之"利"的主观性考虑,对"共同经常居所地"和"不当得利发生地"做适当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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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台湾省面临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台湾省的青少年犯有它特定的概念。根据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罪犯,十八岁以上则视为成年犯之例。又依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五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满十二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行为者,由少年法庭适用少年管训事件之规定处理之,与一般少年犯之情形无异”,故也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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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7):108-10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