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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有两个问题,请予解答: 一、同一个人犯在拘留后,没有向其家属发出通知书,但三天内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是否应当同时发出拘留和逮捕通知书各一份呢? 二、关于“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人的家属,应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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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告知制度最早产生于刑事司法范畴,而非行政领域。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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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3):7-7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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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应逮捕。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批准逮捕人犯时,往往只着重注意到前两个条件,而对要具备“有逮捕必要”这一法定条件却考虑甚少。原因之一是对逮捕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在搞所谓“公捕大会”,有人仍在大谈“罪该逮捕”云云。在新闻宣传中.“×××因犯××罪被依法逮捕”之类的消息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有关方面也往往把每年的报捕率、批捕率的高低和逮捕人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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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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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后的三日”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拘留后”;一是如何计算“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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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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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于永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十几年来,这一规定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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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先捕起来再说”的不良倾向,把可捕可不捕或不应捕的人犯也作了批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逮捕人犯的三个条件。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往往偏重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条,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人犯已构成犯罪,就贸然决定“先捕起来再说”,至于人犯可能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有无逮捕的必要?则认为是以后的、次要的事,批捕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考虑这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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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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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用词辨析(三)甄言,吕锡坪人犯renfan犯人fanren“人犯”,名词,届法律术语;泛指那些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尚未经过法院审判的犯罪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例如:①上述事实,有被害幼女陈述,被害幼女之母的证言,人犯的蓝背心,公安局关于精液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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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格掌握逮捕人犯的条件",这是一句老话,但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说:"从严从速打击经济罪犯就该多捕点人,以便早些打开局面".又有的说:"只要够判刑,逮捕就不会错".个别的把逮捕当成一种刑罚,动辄就说:"他的罪就该逮捕处理".等等.看来,要正确理解这句老话,还需进一步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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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那么是不是说,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就不需要逮捕呢?若果是,逮捕就不一定是判刑(徒刑以上)的前提了?若果不是,究竟对哪些人犯才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呢?(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